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策文件 / 规范性文件

云龙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龙县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0〕 龙政规〔2020〕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单位:

《云龙县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与管理办法》已经县十七届人民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研究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63

(此件公开发布)


云龙县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

保护与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有效保护和传承我县非物质文化遗产,加强保护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大理州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与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云龙县境内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

(一)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文字等;

(二)传统音乐、舞蹈、美术、戏剧、曲艺、杂技等;

(三)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

(四)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

(五)传统体育和游艺;

(六)集中反映各民族生产、生活的传统民居建筑、服饰、器皿用具等;

(七)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手稿、经卷、典籍等文献和谱牌、碑碣、楹联等;

(八)地域文化突出的传统文化保护区和传统文化之乡;

(九)其他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凡

属文物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长远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注重其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涉及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有关的管理开发、利用、经营等活动应当尊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形式和内涵,禁止以歪曲、贬损等方式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场所、生态环境进行人为的改造和破坏。

第四条  县文化和旅游局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全县范围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定期组织对全县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情况的检查。

第五条  云龙县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名录分为国家级、省级、州级和县级四个等级,分别是由国务院、云南省人民政府、大理州人民政府、云龙县人民政府公布。按照逐级推荐的程序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人民政府上报,再由县文化和旅游局对符合条件的县级项目向州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推荐逐级上报。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建立县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名录, 县文化和旅游局为项目保护责任单位,制定县保护管理办法。县文化和旅游局制定县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保护规划,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  县文化和旅游局组织由当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组成的专家评审委员会,对拟列入县级或者

拟推荐为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名录的项目进行评审。

第八条  县文化和旅游局将评审后拟列入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的项目及其保护责任单位,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为20日,根据公示结果,拟定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名录及其保护责任单位,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九条  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原则上每三年推荐、评审和命名一次。

第十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保护责任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收集该项目的实物、资料,并登记、整理、建立档案;

(二)推荐该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三)保护与该项目有关的实物和场所;

(四)开展该项目的研究、展示和宣传活动;

(五)为该项目传承及相关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六)制定该项目的保护规划和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七)其他应该履行的职责。

第十一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保护责任单位,因保护项目所在地行政区划变更、单位撤销等客观原因,无法继续履行保护职责的由县文化和旅游局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建议,重新认定保护责任单位。

第十二条  县文化和旅游局应当对濒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实施抢救性保护,抢救性保护应当在专家指导下进行,采取

下列主要措施:

(一)采用文字、录音、录像等方式真实、完整记录;

(二)征集、收购和保存相关资料、实物,保护相关场所等;

(三)采取有效措施培养传承人

第十三条  传统文化保护区应当以保护划定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为核心,科学合理制定专项保护规划来具体实施州级传统文化保护区所在地的县文化和旅游局负责保护区专项保护规划的制定,专项保护规划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经州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同意后,由县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积极争取财政资金支持,对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保护给予资金保障。

第十五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专项资金主要用于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与研究;

(二)濒危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抢救;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传承和传播活动;

(四)非物质文化遗产重大项目的保护利用设施建设;

(五)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资料和实物的征集;

(六)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书籍、音像制品的整理出版;

(七)民族传统文化生态保护区专项保护规划的制定实施;

(八)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表彰、奖励;

(九)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其他工作。

第十六条  县文化和旅游局或者其他部门的工作人员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州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以歪曲、贬损等方式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或者不尊重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的,由县文化和旅游局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挪用、挤占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专项经费的,由县文化和旅游局责令退还,并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责任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保护职责的,县文化和旅游局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改正的,撤销其保护责任单位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从202011日起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云龙县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

文件解读:《云龙县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与管理办法》解读


云龙县人民政府发布

主办:云龙县人民政府 | 承办:云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方式: 0872-5523871 传真:0872- 5523812 运维电话: 0872-5523871

滇ICP备05001542号    网站标识码:5329290002

滇公网安备 53292902532931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