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 龙政规〔2022〕1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单位:
《云龙县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已经县十八届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云龙县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
2022年4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云龙县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云南省消防条例》、《国务院消防安全责任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云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云政办规〔2019〕7号)、《大理州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大政规〔2020〕1号)和上级党委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的重要决策部署,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进一步健全我县消防安全责任制,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云龙县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户、个人均应当遵守本细则,主动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履行消防安全义务,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对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责任制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工作。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除履行国家、省、州消防安全责任制,以及年度消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规定的责任外,还应当落实下列规定:
(一)制定本地年度消防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每季度召开消防工作会议,研究、解决和部署本地消防工作;每年分析评估本地消防安全形势,向县人民政府专题报告本地消防工作情况。
(二)建立完善本级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制体系,与村(居)委会、企事业单位、部门、个人等逐级签订年度消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并组织年度考核,督促责任落实,强化考评结果运用。
(三)持续加大辖区消防基础设施规划、融入和建设力度,结合建设项目统筹考虑消防基础设施建设,重点加强农村地区消防水源、消防取水平台、室内外消火栓、消防车通道、户内电气线路改造等工作,提升抗御火灾的能力和水平。
(四)落实必要的消防工作运行经费,保障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车辆器材装备购置和维护、政府专职队伍运行、消防宣传、微型消防站建设等消防业务的正常运行,促进消防事业长久发展。
(五)定期组织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强化对高层建筑、电气火灾、人员密集、易燃易爆、娱乐场所、“三合一”、群租房、老旧住宅、城中村、易地安置点、出租房、电动自行车、文物古建筑、传统村落等高风险区域或场所的监督管理,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在农忙时节、森林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重要活动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时段,加大消防安全检查巡查频次,严防火灾事故发生。
(六)持续加强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力度,按标准补充配备车辆器材装备,规范队伍执勤战备秩序,强化队伍管理和器材维护保养力度;因地制宜建设壮大志愿消防队伍和志愿者等多种形式消防力量。
(七)组织领导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制定完善灭火救援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演练;储备必要的灭火救援应急物资,建立完善工程机械和应急救援装备物资调用协作机制。
(八)制定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完善消防宣传队伍和阵地建设,强化老幼弱病残等特殊群体的宣传教育,着力提升民众消防安全常识和逃生自救技能。
(九)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村(居)民委员会书记或主任是本村(社区)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村(居)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落实国家、省、州消防安全责任制,以及年度消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规定的责任外,还应当落实下列规定:
(一)建立完善本级消防安全组织机构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每个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小组应分别确定本级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并各明确1名消防网格员,设立至少1名消防协管员,具体负责本村(社区)、小组的消防工作,抓好巡查检查及宣传教育等日常消防工作。
(二)落实消防工作“网格化”管理工作要求和措施,实行消防安全联防制度,组织发动群众开展多户联防、区域联防等工作,建立完善群众自防自救工作体系。
(三)加强微型消防站建设和维护保养力度,配齐配全器材装备及人员,强化灭火救援和逃生自救业务训练,开展公共消防基础设施维护管理和保养等工作。
(四)强化对消防速报员、村组护林员、消防志愿者、公益消防使者等消防有生力量的组织和管理,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工作。
(五)强化消防安全宣传阵地的建设和管理,制定村(居)民防火公约,定期进行入户宣传,普及消防法律法规和安全常识,教育引导群众安全用火、用电、用气、用油;加强对老幼弱病残等特殊群体的管理教育。
(六)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县级政府工作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做好本行业、本系统、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消防工作的负责人为消防工作主要责任人,对消防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业务工作的负责人对分管领域内的消防工作负具体领导责任。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国务院消防安全实施办法》第十二条、《云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十条和《大理州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的职责。
第七条 县级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履行下列职责:
(一)发展改革、工信和科技、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气象、地震、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市监、民政、商务、卫健、民宗、司法、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退役军人、电力、燃气、金融监管等部门按规定履行国务院、省、州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的职责。
(二)教育体育部门除履行国务院、省、州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的职责外,负责校外培训机构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
(三)林业和草原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森林、草原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职责范围内林区、林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和其他涉林生产经营单位的消防监督管理。天池自然保护区管护部门负责天池自然保护区的消防监督管理。
(四)交通运输除履行国务院、省、州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的职责外,负责指导督促交通隧道管理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五)水务部门除履行国务院、省、州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的职责外,要结合人畜饮水等水利建设工程,加强对乡镇农村室内外消火栓、消防水源、消防水池和消防取水平台等工作指导服务。
(六)环保、气象、地震、供水、电力等部门除履行国务院、省、州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的职责外,配合做好灭火应急救援工作,根据需要向消防救援机构提供技术支持和有关资料。
(七)融媒体中心、电信、移动、广电、联通等通讯部门应依法开展公益性消防安全宣传,配合做好灭火应急救援工作,根据需要向消防救援机构提供技术支持和有关资料。
(八)中国石化、中国石油及其他能源供应单位,应储备应急用油,满足应急和极端条件下灭火救援应急用油供应。
(九)佛教协会、道教协会和其他行业协会应当加强协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指导行业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视情将消防安全作为等级评定的依据。
(十)未详列及的部门、各类委员会、指挥部及领导小组等组织和机构应认真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有关要求。
第八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火灾高危单位按规定履行国务院、省、州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的职责,个体经营户履行的职责范围参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文物建筑管理单位应履行国务院、省、州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的职责,认真贯彻执行行业部门制定的消防安全防火细则和导则中有关技术标准及要求。 ⠼/span>
第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和消防宣传教育,及时劝阻和制止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道、电动车违规停放充电等消防违法行为,劝阻和制止无效的,立即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未设物业管理企业的住宅小区由产权单位和实际使用单位负责消防安全管理;其他无明确管理单位且产权分散的住宅小区,应由建筑所在的乡镇、单位或村(社区)督促成立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委员会制定专人负责小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每年组织对乡镇人民政府和各行业主管部门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抄送纪委监委和干部主管部门,将消防工作作为履职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对消防工作职责不落实的乡镇、部门、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人民政府或报请上级组织或部门进行约谈:(1)年度消防目标责任制考核不合格;(2)对消防工作经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消防力量建设等消防工作任务推进缓慢、落实不力;(3)本地、本行业系统消防安全形势严峻、问题突出;(4)经多次通知、督办、函告对相关消防安全问题应及时解决仍久拖不决的;(5)其他应当约谈的情形。
第十三条 对消防工作职责履职不到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对负有责任的公职人员予以问责:(1)未按要求完成年度消防工作目标任务或连续两年消防目标责任制考核不合格;(2)未按要求完成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整治;(3)一年内被约谈两次的;(4)经多次通知、督办、函告对相关消防安全问题应及时解决仍久拖不决并发生火灾事故的;(5)其他应当问责的情形。
第十四条 有关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依规从轻、减轻或免于责任追究:(1)主动采取补救措施,减少火灾事故损失或者挽回社会不良影响;(2)发生火灾事故以后,经查实已经全部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消防工作职责;(3)发生火灾事故以后,经查实已经全面落实了党委和政府有关工作部署;(4)其他依法予以从轻、减轻或免于责任追究的情形。
第十五条 因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或落实不力,发生人员伤亡火灾事故的,应当依法追究单位或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经营者的责任;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渎职的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进行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3月31日。在本细则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报告,县人民政府将视情予以修订。
文件解读:《云龙县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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