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 龙政办规〔2023〕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有关单位:
《云龙县公建民营幼儿园运营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3年4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龙县公建民营幼儿园运营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和《云南省教育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云南省“十四五”学前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和<云南省“十四五”县域普通高中发展提升行动计划>的通知》(云教体字〔2022〕24号)、《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确保学前教育达到普及普惠目标的通知》(云教发〔2020〕32号)、《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理州加快学前教育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2—2024年)的通知)》(大政办发〔2022〕2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县的公建幼儿园采用“公建公办”和“公建民营”两种办园模式。“公建公办”幼儿园是指由政府无偿划拨土地,按照国家幼儿园建设标准,用财政资金新建、改扩建而成的公建幼儿园,通过政府配置设施设备并配备公办教师和劳务派遣人员而开办的幼儿园;“公建民营”幼儿园是指公建幼儿园在不改变资产所有权的前提下,委托具有办园资质的社会团体、社会机构或个人管理运营,具有公益性和普惠性的幼儿园。公建幼儿园按照“公建民营”模式办园的,须举办为政府扶持、面向大众、收费合理、办园规范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三条 县城区域的公建幼儿园原则上应当举办为独立建制的公办幼儿园或者由公办幼儿园开办分园,做到资源共享;乡镇中心区域的公建幼儿园首先必须确保“一乡一公办”,在此基础上新增的乡镇第二幼儿园,可由优质公办幼儿园开办分园,也可由乡镇中心学校统筹资金、师资开办成公办幼儿园,如果以上两种都无法实施,则以“公建民营”的模式举办;建设在村小或其他独立设置的村级幼儿园,可由小学兼管,与小学共享资源开办成公办幼儿园,也可以“公建民营”的模式举办。举办者由乡镇中心学校会同相关部门面向社会公开竞聘,择优确定。
第二章 申报与评审
第四条 承办者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和家乡,热爱学前教育事业,身体健康,品行良好,无违法犯罪记录。
(二)有提供必要办园经费的经济能力,有3年以上学前教育相关工作经验。
(三)其他申报资质参照幼儿园相关办学条件,中心学校可结合属地具体实际作适当调整。
第五条 竞聘承办者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承办申请书。
(二)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园长任职资格证书(云南省教育厅颁发)、专科以上学历证书,原学前教育工作单位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门出具的学前教育工作经历证明,思想品德鉴定材料,户籍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三)办园方案。办园方案应当包括办园理念、发展目标、内部管理、经费投入、经费预算及来源、师资配备、设施设备配备等内容。
(四)幼儿园3年办园发展规划、幼儿园章程。
(五)办园首期资金证明。
(六)乡镇中心学校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公建民营”幼儿园承办者的评定标准主要由资信业绩、保教服务和商务3个部分组成。资信业绩部分包括竞聘者的经济实力、教育成果、办园业绩、社会声誉等内容;保教服务部分包括师资配备承诺、教师培训规划及薪酬设置、办园规划等内容;商务部分包括设施设备配备承诺、绿化美化承诺、保教费标准等内容。
第七条 承办者所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如有弄虚作假骗取申报资格的,一旦发现取消其申报资格,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当事人承担。
第八条 “公建民营”幼儿园承办者的资格审查评定由县教育体育局委托属地乡镇中心学校组织实施,云龙县教育体育局做好监督指导。乡镇中心学校在组织评审之前要制定详细的工作实施方案和评审细则。成立的资格评审委员会由乡镇人民政府分管教育的领导、中心学校的管理人员和学前教育专家共同组成,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定。
第九条 承办者产生后,应当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5天以上,经公示无异议的,发放承办通知书。
第十条 承办者应当在收到承办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与中心学校签订“公建民营”幼儿园承办合同书,明确双方的资产及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十一条 承办者应当在签订合同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县教育体育局提出申请并取得办园批复及办学许可证。幼儿园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及时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组织机构代码登记,刻制幼儿园印章,申报税务登记,在县内开立银行账户,申办食品经营许可证、健康证,做好收费备案。
第三章 要求与管理
第十二条 “公建民营”幼儿园的收费按照《云龙县发展和改革局 云龙县教育体育局 云龙县财政局关于规范云龙县幼儿园收费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龙发改价管〔2020〕7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承办者在承办期间自负盈亏,税收方面参照有关政策执行。
第十四条 承办者应当独立举办幼儿园,不得转让、出租、转包、分包。承办者须交存履约保证金,在承办合同中明确履约保证金金额、交存期限、保管机构、使用范围等内容。
第十五条 承办者不得擅自拆除和改建公建幼儿园,改变原有建筑现状。因承办者擅自拆除、改建园舍、设施或使用管理不善造成损失及其他后果的,后果由承办者负责。
第十六条 承办者确需垫资建设围墙、大门、厕所、保安室等辅助用房和设施的,建设必须执行教育整体设计规划,由教育体育局负责设计规划审核、工程量核定、垫付资金核算和竣工验收等工作,乡镇中心学校负责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承办者垫资新建的固定资产由中心学校分年度从中央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奖补经费中予以适当补助。
第十七条 “公建民营”幼儿园每一个承办期限不超过3年。承办者有前期资金垫付并在承办期内达到承诺的办园等级、信守合同、社会信誉良好的,待承办期满,经考核合格后可获得继续承办优先权续签合同。
第十八条 承办者必须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负责督促幼儿园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加强师资队伍建设。自觉接受教育体育、民政、发改、财政、公安、卫健、市监等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中心学校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各部门明确职责,各司其职,共同加强对公建民营幼儿园的管理。县教育体育局严格公建民营幼儿园的准入审批,完善管理制度,加强监督管理,指导保教工作,提高保教质量;县民政局加强公建民营幼儿园民办非企业登记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开展年检工作;县发展改革局加对强公建民营幼儿园收费标准的指导和管理;县财政局负责按时清算、拨付中央和各级行政部门对公建民营幼儿园的奖补资金;县公安局负责加强公建民营幼儿园安全保卫工作;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监督指导公建民营幼儿园膳食营养与卫生保健工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部门职责加强对公建民营幼儿园招生宣传、收费公示、餐饮和食品安全等方面的指导和管理,指导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协调相关单位对本区域内的公建民营幼儿园实施管理,充分调动社区和社会各界的积极性,多渠道筹资扶持幼儿园发展。乡镇中心学校负责公建民营幼儿园的日常监管工作。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要将公建民营幼儿园经费投入、设施设备、师资队伍建设、规范办园行为等方面作为教育督导重点,加强对幼儿园的监督、检查和评估指导。
第二十条 “公建民营”幼儿园存续期间,乡镇人民政府和中心学校要采取措施加强资产监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承办合同终止后,承办者应当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将提供的园舍、场地和其他国有资产归还教育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承办者不履行承办合同的,由教育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乡镇中心学校将与其解除合同、收回幼儿园、终止合同,县教育体育局将取消承办者办学资格,收回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 如遇政策变化等重大事宜,乡镇中心学校或承办者应提前告知对方,如由此造成损失的,相关补偿事宜由双方根据承办合同协商解决。乡镇中心学校或承办者单方面提前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或者补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3年5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5月19日,试行实施期限为3年。本办法施行之日起,2022年8月30云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云龙县公建民营幼儿园运营管理办法(试行)》(龙政办发〔2022〕39号)同时废止。
云龙县人民政府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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