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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龙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龙县殡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4〕 龙政规〔2024〕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有关单位:

《云龙县殡葬管理暂行办法》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4814

(此件公开发布)

云龙县殡葬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全县殡葬改革工作,强化殡葬管理规范殡葬行为,根据《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8号)、《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云南省公墓管理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44)、《大理州全面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42026年)》(大政办发〔202453)和《云龙县全面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42026年)》(龙政办发〔202422)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辖区内殡葬活动的规范管理。

第三条  殡葬管理工作坚持积极稳步推行遗体火化、改革土葬、节地安葬、绿色生态安葬,坚持文明节俭办丧事,树立厚养薄葬丧葬新风尚。

第四条  县民政部门是殡葬管理的主管部门,发改、公安、财政、交运、市场监管、自然资源、林草、生态环境、民宗、住建、卫健、水务、人社、文旅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全县的殡葬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辖区内殡葬改革和殡葬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殡葬管理目标责任制对殡葬管理进行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把推进殡葬改革纳入党委、政府重要议事日程。

第六条  财政部门要逐步增加对殡葬事业的财政投入,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

县委文明办、融媒体中心等部门要切实做好殡葬改革的宣传教育。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及其他组织,应当在本单位和本辖区内积极组织开展殡葬改革的宣传教育工作,将殡葬改革纳入“职工守则”“居民公约”“村规民约”等,互相监督,共同遵守,引导公民文明节俭办丧事。

每年的4月为全县殡葬改革宣传月。

第七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民政局要加强殡葬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及殡葬活动规范工作,加强殡葬服务、管理队伍建设,加强对殡葬服务机构的管理与监督,提高殡葬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八条  全社会应当支持和配合殡葬管理单位的工作,不得歧视从事殡葬服务人员。县人民政府对积极推行殡葬改革并取得突出成绩的先进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

第二章火化与管理

第九条  全县火化区先期划定范围为10个乡镇所辖的7个社区、21个村委会、307个村(居)民小组。

其余的村(社区)及村民小组为土葬改革区。具体实施中,火化区划定实行一年一调整,由乡镇通过一事一议,在原有火化区基础上,根据工作实际逐渐增加村民小组纳入火化区范围,向县民政局提出火化区调整申请,按程序上报审定,逐步有序实现全员火化。新增火化区相关事宜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  全县火化区和下列人员亡故后遗体必须火化并严禁骨灰装棺安葬,国家规定允许土葬的少数民族(回族、维吾尔族、哈萨克族、柯尔克孜族、乌孜别克族、塔吉克族、塔塔尔族、撒拉族、东乡族、保安族)除外。

(一)全县辖区内划定的火化区人员。火化区人员包括户籍在火化区内的所有农村和城镇居民,以及户籍不在火化区但因嫁娶、易地搬迁、移民安置、交叉居住等实际在火化区内居住生活的所有农村和城镇居民。

(二)全县辖区内的财政供养人员(指全县党和国家机关、行政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职或离退休人员,含中央、省、州属驻县单位)。

(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含在职或离退休人员)。

(四)火化区外自愿火化的非财政供养的云龙户籍人员。

(五)非本县户籍人员在我县亡故的,遗体原则上在云龙县按照殡葬管理有关规定火化。

港澳台同胞、华侨、外籍人员在我县亡故的殡葬事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因特殊情况需将遗体运往异地的,应当经县民政局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批。

第十一条  正常死亡人员遗体火化,必须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非正常死亡人员,经公安机关查明死因后,出具死亡证明,并通知家属认领后及时进行火化处理。

第十二条  无人认领遗体按照下列规定,由医疗机构或公安机关出具相关死亡证明:

(一)在医疗机构内正常死亡的,由医疗机构出具死亡证明。

(二)在医疗机构内经救治非正常死亡的,由公安机关出具死亡证明。

(三)在医疗机构外死亡的,由公安机关负责调查、勘验、鉴定、拍照、登记和收集随身物品,出具死亡证明。

相关死亡证明由遗体移交相关单位负责办理。

第十三条  无人认领遗体的处理费用,按下列规定报县人民政府申请专项资金:

(一)经公安机关出具死亡证明的,所涉及的遗体检验鉴定费用、抬尸费、运尸费、冷藏费、公告费、火化费由县公安机关先行垫付,经县民政部门复核后,报县财政部门核拨。

(二)在医疗机构内正常死亡的,民政部门在处理无人认领遗体过程中所涉及的抬尸费、运尸费、冷藏费、公告费、火化费由县民政部门先行垫付后,报县财政部门核拨。

第十四条  应火化人员在医院病故的,所在医院必须通知殡仪馆专车接运,需等待亲属告别的,应在殡仪馆冷藏,不得露尸等待。遗体应当在10日内火化,需延期火化的正常死亡人员需经县民政部门批准;非正常死亡人员火化需经县公安部门批准。患急性传染病死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有关规定立即火化、不得停放。遗体火化后殡仪馆须出具火化证明。

第三章骨灰和遗体的处理与公墓管理

第十五条  骨灰可在公益性公墓、经营性公墓安葬或在骨灰堂寄存,也可在政府指定的范围撒葬、树葬、花葬、草坪葬,不得散埋乱葬。需将骨灰送回县外原籍的,由丧属自行处理。无名、无主尸体火化的骨灰,90日内无人认领的,由殡仪馆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下列人员遗体火化后,骨灰原则上进入经营性公墓安葬:

(一)全县辖区内的财政供养亡故人员。

(二)非本县户籍亡故人员需在我县安葬的。

(三)无名或无主尸体、城市生活无着落流浪乞讨的亡故人员,其骨灰安葬由经营性公墓运营方予以保障。

(四)其他选择进入经营性公墓安葬的云龙县户籍或原籍贯是云龙的亡故人员

第十七条  以下人员遗体火化后,骨灰可以进入公益性公墓安葬,也可以进入经营性公墓安葬:

(一)火化区的云龙户籍农村和城镇居民亡故人员,以及火化区外自愿火化的云龙户籍农村和城镇居民亡故人员。

(二)“农转城”居民亡故后,其骨灰可在转户前的户口所在地或居住地的公墓安葬。

(三)民政部门集中供养亡故人员。

(四)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亡故人员。

(五)夫妻一方为财政供养人员、一方为非财政供养人员的。

(六)国家政策允许土葬的少数民族习俗应予以尊重,允许土葬,鼓励自愿选择遗体火化并进入公墓安葬。

第十八条  原自行拆除202011日前修建“活人墓”的墓主亡故后,可以选择的安葬方式:

(一)禁葬区以外的区域,骨灰盒葬回原墓穴,严禁装棺再葬,设置墓碑规格高度不超过80厘米、宽度不超过60厘米,必须将已拆除的坟头石材规范处理并复植复绿。

(二)有意愿到公益性公墓安葬的,可在县域公益性公墓内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统筹安排墓穴(不含墓碑及管理费用)。

第十九条  夫妻双方有一方已落葬在原墓穴、公墓和集中安葬点的,另一方亡故后可以选择跟随对方合葬。

第二十条  积极推行农村丧葬改革,在火化区和土葬改革区合理规划公墓区或集中安葬点,规范村民丧葬行为。突出资源整合,将历史形成的传统墓地、集中安葬点等划定为村组公益性公墓,合理确定布局和规模,科学规划建设相关设施。在火化区,依法推进遗体火化、骨灰进公墓安葬,积极倡导选择节地型墓位、卧碑葬、立体安葬和撒葬、树葬、花葬、草坪葬等不留骨灰的绿色安葬方式。在土葬改革区,遗体应在公墓或规定区域集中安葬严禁建大墓、活人墓、豪华墓,提倡遗体深埋、不留坟头或以树代碑等。尊重少数民族丧葬习俗,鼓励和支持少数民族群众选择既有民族特色,又符合节地生态要求的葬式葬法,倡导实行绿色生态安葬。

第二十一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设,由村民委员会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后,报县民政局,由县民政局与住建、生态环境、林草、自然资源、民宗等部门会商同意后予以批准,并报州民政局备案。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安葬对象为本地所辖范围内的已故村民(包括原户籍在本地的已故村民),使用人只享有使用权,不得私自转让、买卖。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农村公益性公墓从事经营活动,具体管理措施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制定并负责监管。

第二十三条  严格控制墓位占地面积。土葬改革区遗体入土安葬的占地面积,单人墓不得超过4平方米,双人墓不得超过6平方米。骨灰入土安葬的单人墓或者双人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遗体或骨灰安葬,设置墓碑规格高度均不超过80厘米、宽度均不超过60厘米,禁止修建石围栏、设置石刻雕像、石桌、石凳、硬化四周空地。

第二十四条  公墓墓地的使用周期为20年。逾期使用应当到公墓管理单位办理延期手续,经公告后半年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按无主墓处理。公益性公墓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只能收取墓材费、人工劳务费和维护管理费等。墓材费指墓碑、底座、盖、地铺等费用,人工劳务费指墓材运送、刻字、安装等费用,维护管理费指日常管理、墓穴维护、卫生、垃圾清运、绿化等费用。公墓墓地的维护管理费收费周期不得超过20年。墓地的使用权不得自行转让。

第二十五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安埋遗体、建造坟墓:

(一)耕地、有林地。

(二)风景名胜区及其规划区和文物保护区。

(三)水库、河流、湖泊、引水渠堤坝200米内和水源保护区。

(四)铁路、高速公路、国省县乡公路主干线两侧地界内。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区域和各级人民政府划定的禁葬区。

第四章丧事管理

第二十六条  办理丧事要文明、节俭,反对大操大办、铺张浪费,严格按照“红白理事会”规章制度办理。禁止在公共场所停放遗体、灵柩,搭设灵棚(堂)。往返殡仪馆运送遗体、迎接骨灰、出殡送葬时,倡导绿色祭祀,在城区及主要交通干道不燃放鞭炮、不抛撒“纸钱”,用鲜花、花篮替代花圈。出殡送葬不得堵塞城市交通要道,对因送葬造成交通阻塞等影响公共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  严禁在火化区生产、销售棺材。墓碑的生产、销售等严格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执行。民政、市场监管、自然资源、林草、生态环境、住建等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棺材和墓碑生产、销售企业和个体从业人员的监管。

第二十八条  殡葬服务机构在从事殡葬活动中要遵守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和火化遗体。基本殡葬服务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按发改部门和民政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殡葬服务单位不得变相提高收费标准或扩大收费范围。经营性公墓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公墓经营单位在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制定收费标准。民政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殡葬服务机构收费的日常监管,全面建立殡葬服务收费标准和丧葬用品价格公示制度,保障消费者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杜绝殡仪馆、经营性公墓、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社会殡仪服务机构管理者或经营者乱收费行为,禁止炒买炒卖经营性公墓墓位的行为。

第五章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九条  凡具有云龙县户籍的亡故人员,除财政供养人员外,县内遗体运输费、火化费、尸体冷藏费、骨灰寄存费四项基本服务费由县人民政府予以补贴。

第三十条  具有云龙县户籍的亡故人员,除财政供养人员外,对火化后骨灰进入公墓安葬的农村、城镇居民每具给予一次性1000元补助,对城乡特困供养人员、重点优抚对象、一、二级残疾人每具给予一次性2000元补助。火化区范围外的亡故人员自愿火化并进公墓集中安葬的,一次性给予2000元补助。遗体火化后采用骨灰撒散等不留痕迹不占地生态葬的,一次性给予5000元补助。按照凉山彝族传统习俗进行火葬的视为火化安葬,视具体情况一次性给予相应补助。对火化后将骨灰二次装棺埋葬或散埋乱葬的,不给予补助,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以上奖补措施所需资金列入县财政预算。

城乡特困供养人员除享受以上奖补外,再给予1000元火化补助(省级福彩公益金)。

具有云龙县户籍在外地火化后进入公墓安葬的(财政供养人员除外),可享受相应的一次性补助政策。

第三十一条  丧葬、抚恤、遗属补助办理按以下程序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全县财政供养人员按照国家相关丧葬政策执行,遗体火化后,丧属将死亡证明、火化证及其他相关材料报亡故人员单位,由亡故人员单位或丧属(无单位的)向县委组织部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核发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等补助资金,未执行国家相关丧葬政策的不得办理和享受相关补助。

(二)非财政供养人员补助资金由丧属携带亡故人员死亡证明、火化证及其他相关材料(捐献遗体供科研、教学使用的,丧属携带使用遗体单位证明),到户籍所在地乡镇办理,由乡镇收集齐全相关材料后上报县民政局核发。

第三十二条  不断健全完善殡葬执法体系和执法机制建设,切实规范和严肃殡葬执法工作。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殡葬管理条例》、《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云南省公墓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四条  党员、干部及其直系亲属未按规定执行殡葬政策的,要依规依纪依法严肃查处。

第三十五条  党和国家机关、行政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殡葬管理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妨碍殡葬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聚众闹事或侮辱、殴打执法人员,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云龙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4913日起施行。原制定的殡葬改革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政策解读:《云龙县殡葬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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