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有关单位:
《云龙县非煤矿山专项检查行动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2024年3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龙县非煤矿山专项检查行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大理州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2023年第三次会议精神,根据《大理州非煤矿山专项检查行动方案》相关要求,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县开展非煤矿山专项检查行动,以实实在在的工作成效迎接第三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为确保专项检查行动有序推进,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牢牢把握习近平总书记对云南提出的“努力成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的战略定位,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切实解决非煤矿山企业开采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促进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
二、组织领导
为确保云龙县非煤矿山专项检查行动有序推进,县人民政府决定成立云龙县非煤矿山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黎云松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杨福恩 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李嘉成 县应急局局长
杨祝欣 州生态环境局云龙分局局长
成 员:廖健佳 县发展改革局副局长
段 皓 县工业信息和科技局副局长
李四合 县公安局党委专职副书记
徐珉芯 县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黄鸿飞 州生态环境局云龙分局副局长
杨利雄 县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段段长
张义军 县水务局副局长
李云涛 县应急局副局长
赵建彬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杨志军 县林草局副局长
吴杰锋 县供电公司副总经理
尹志云 县水务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
杨增坤 诺邓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喻天祥 宝丰乡人民政府副乡长
杨俊伟 漕涧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李松林 民建乡人民政府副乡长
杨建文 功果桥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吴 杰 苗尾乡人民政府副乡长
张立军 长新乡人民政府副乡长
段若鹏 检槽乡人民政府副乡长
赵永光 白石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唐永洁 关坪乡人民政府副乡长
祝晓东 团结乡人民政府副乡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自然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杨福恩兼任,副主任由徐珉芯、李云涛、廖健佳兼任,成员根据工作需要从各成员单位抽调,具体负责专项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适时向县人民政府和上级单位汇报专项检查行动工作开展情况。
三、专项检查重点内容
(一)严厉打击证照、手续不全实施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由各乡镇人民政府牵头,县自然资源局、县林草局、州生态环境局云龙分局、县应急局等有关单位配合,对非煤矿山企业进行全面排查,手续不全的矿山企业一经发现,要立即停产整顿,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严防偷挖盗采。凡是未取得有效采矿许可证(包括许可证失效);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使用林地审批同意书;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进行工商登记;未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水土保持方案等报告的非煤矿山企业一律视为证照、手续不全。
(二)重点查处未经审批同意擅自占用公益林开采矿产资源的违法违规行为。由县林草局牵头,各乡镇人民政府配合,组织专业人员对非煤矿山企业进行拉网式排查,查清每个矿山是否违法违规占用公益林,摸清占用公益林的准确数据,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查处,采取破坏性开采方式毁林采矿,造成林地严重破坏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坚决关闭影响生态环境、严重污染水源地的矿山。由州生态环境局云龙分局、县水务局、县自然资源局等有关单位按照职能职责,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对影响生态环境、严重污染水源地的矿山坚决予以取缔。
(四)全面清查和纠正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审批、项目核准、安全许可、生产许可、环保审查、企业设立等各项管理行为进行全面清理检查。对违法违规审批、滥用职权、失职、渎职行为和支持包庇非法采矿等行为的人员要进行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四、方法和步骤
(一)第一阶段:矿山企业自查自纠阶段(2024年2月28日前)。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辖区内的非煤矿山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并于2月28日前将排查情况报云龙县非煤矿山专项检查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自然资源局)。
(二)第二阶段:全面检查阶段(3月1日至3月25日)。在非煤矿山企业自查自纠的基础上,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开展专项检查,采取明察暗访、抽查、突击检查等方式,确保全覆盖检查。检查出的问题及时登记造册、建立档案,形成问题清单和整改方案。
(三)第三阶段:重点督查抽查阶段(3月26日至4月25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成员单位对排查出问题的非煤矿山企业进行重点督查,实行实地核查全覆盖;对其他非煤矿山企业进行不定期抽查。
(四)第四阶段:整改落实阶段(4月26日至7月31日)。对排查出问题的非煤矿山企业实行零容忍,对存在问题的非煤矿山企业实行挂牌督办,对手续不全、违法占用林地、破坏生态环境的非煤矿山企业进行全面整改。对整改完成的非煤矿山企业逐个审查验收,验收时应对矿山的环境影响、生态影响进行一次中期评估,评估合格的方能通过验收。经排查未发现问题的非煤矿山企业也要开展中期评估,主要对生态环境影响、地质环境影响以及“青山绿水”这个标准开展评估,不达标的非煤矿山企业在相关证照到期后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五、各部门工作职责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对矿山企业土地手续办理情况以及矿区范围是否涉及生态红线、基本农田、是否落实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方案等情况进行检查,并负责对矿山企业越界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
县林草局:负责对矿山企业林草地手续办理情况以及矿区范围是否涉及自然遗产地、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地质遗迹、风景名胜区、湿地等保护区相关区划的检查。
州生态环境局云龙分局:负责对矿山企业是否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是否落实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设主体是否按要求完成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是否存在其他环境违法行为等进行检查。
县水务局:负责对矿山企业是否编制并实施水土保持方案、矿山企业涉及河道管理范围的是否已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审批等进行检查。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对矿山企业是否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落实安全生产措施、安全生产“三同时”管理规定等情况进行检查。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对矿山企业是否符合铁路、公路沿线保护规定,是否落实铁路、公路沿线保护规定等情况进行检查。
县工业信息和科技局:负责对矿山企业是否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等进行检查。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排查营业执照办理以及贩运、销售矿产品的情况。
县公安局:负责排查购买、使用民用爆破器材的情况。
供电部门、供水部门:不得为证照、手续不全的矿山企业供电供水,对责令停产整顿或政府决定关闭的矿山,要及时停止供电供水。
各乡镇人民政府:加大对本辖区矿产开采的巡察力度,及时上报情况信息,全面配合有关单位开展工作。
六、相关要求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有关单位务必高度重视,牢固树立全局观念,把此次行动列入重要工作日程,建立和落实工作目标责任制,加强领导,精心安排,明确检查重点和工作责任,做到动员部署到位、责任落实到位、监督检查到位,确保全面完成专项行动各项目标任务。
(二)落实责任,确保实效。此次专项检查行动时间短、任务重、要求高,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有关单位要明确责任、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共同开展好专项行动。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大对本辖区矿产开采的巡察力度,及时上报情况信息,全面配合有关单位开展工作。
(三)立足长远,完善机制。通过排查整治,认真分析存在问题的深层次原因,研究解决的办法措施,力求标本兼治。探索建立和完善各相关部门矿业权联审联批机制,健全日常矿产资源开发监督管理制度,有效监管矿业权人开发行为,监督非煤矿山企业实施公益林避让、水土保持、恢复治理生态环境、保护水源地等工作,确保矿产资源有序开发、合理保护、生态发展。
政策解读:《云龙县非煤矿山专项检查行动方案》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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