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龙县公建民营幼儿园运营管理办法(试行)》(龙政办规〔2023〕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试行)》已印发,现将解读如下:
一、文件制定依据说明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和《云南省教育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云南省“十四五”学前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和<云南省“十四五”县域普通高中发展提升行动计划>的通知》(云教体字〔2022〕24号)、《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确保学前教育达到普及普惠目标的通知》(云教发〔2020〕32号)、《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理州加快学前教育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2—2024年)的通知)》(大政办发〔2022〕2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当前云龙县学前教育工作实际,计划逐步推行“公建民营”幼儿园办学模式,为规范幼儿园办园行为,强化监督管理,提升办学水平,特制定《云龙县公建民营幼儿园运营管理办法(试行)》,明确相关要求。 二、规定的主要措施 《管理办法(试行)》共分为总则、管理体制、申报条件和评审办法、管理与监督4个章节。 (一)办园模式:公建民营幼儿园是指公建幼儿园在不改变 资产所有权的前提下,委托具有办园资质的社会团体、社会机构或个人管理运营,具有公益性和普惠性的幼儿园。公建幼儿园按照“公建民营”模式办园的,须举办为政府扶持、面向大众、收费合理、办园规范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二)管理体制:公建民营幼儿园承办者的资格审查评定由 县教育体育局委托属地乡镇中心学校组织实施,县教育体育局做好监督指导。由乡镇中心学校在组织评审之前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和评审细则。成立的资格评审委员会由乡镇人民政府分管教育的领导、中心学校的管理人员和学前教育专家共同组成,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定。 (三)申报条件: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和家乡, 热爱学前教育事业,身体健康,品行良好,无违法犯罪记录;有提供必要办园经费的经济能力,有3年以上学前教育相关工作经验;其他申报资质参照幼儿园相关办学条件,中心学校可结合属地具体实际作适当调整。 提交材料:1.承办申请书。2.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园长任职资格证书(云南省教育厅颁发)、专科以上学历证书,原学前教育工作单位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门出具的学前教育工作经历证明,思想品德鉴定材料,户籍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3.办园方案。办园方案应当包括办园理念、发展目标、内部管理、经费投入、经费预算及来源、师资配备、设施设备配备等内容。4.幼儿园3年办园发展规划、幼儿园章程。5.办园首期资金证明。6.乡镇中心学校要求的其他材料。 (四)管理与监督:公建民营幼儿园收费按照《云龙县发展和改革局 云龙县教育体育局 云龙县财政局关于规范云龙县幼儿园收费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龙发改价管〔2020〕7号)规定执行。公建民营幼儿园每一个承办期限不超过3年。承办者有前期资金垫付并在承办期内达到承诺的办园等级、信守合同、社会信誉良好的,待承办期满,经考核合格后可获得继续承办优先权续签合同。承办者应自觉接受教育体育、民政、发改、财政、公安、卫健、市监等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中心学校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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