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龙县人民政府于2024年1月2日印发了《云龙县无人认领遗体处理实施办法(试行)》(龙政办规〔2024〕1号),为便于全县各乡镇、各部门及社会公众更好地理解相关内容,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23年3月22日,大理州人民政府下发了《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理州无人认领遗体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大政规〔2023〕1号)。根据文件要求,为进一步规范云龙县无人认领遗体的处理工作,进一步明确民政、卫生健康、财政、公安等相关部门在处理无人认领遗体工作中的职责,切实解决好无人认领遗体的丧葬问题,结合云龙县实际,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和《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理州无人认领遗体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制定印发了《云龙县无人认领遗体处理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二、制定原则和可行性
《办法》共18条,制定过程遵循四项原则:一是遵循上位法;二是依据国务院、省、州相关殡葬政策;三是立足实际,可操作性强,能够解决问题;四是提升服务和保障水平,强化责任。
《办法》明确了制定的依据,规定了无人认领遗体处理的适用范围,规范了县卫健局、县公安局、县县民宗局、县财政局、县红十字会、县民政、县殡仪馆等相关职能部门和机构在无人认领遗体处理工作中的职责和法律责任,规定了处理工作的经费保障机制,明确了工作流程,从而达到规范无人认领遗体处理的工作目标,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三、主要内容
《办法》属于规范性文件,共有十八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条明确了制订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依据。
第二条规定了适用范围。
第三条明确了无人认领遗体的情形。
第四条至第六条规定了公安和医疗卫生机构的工作职责及工作流程等。
第七条至第十二条规定了殡仪馆的工作职责和工作流程以及对无人认领遗体处理的骨灰留存和处置工作。
第十三条规定了不同类型人员的无人认领遗体处理部门以及政策依据。
第十四条规定了无人认领遗体处理费用、核拨的经费保障渠道以及核拨方式。
第十五条规定了无人认领遗体有关捐献供医学教学科研部门手续办理等。
第十六条规定了无人认领遗体遗属、遗体移交单位未能按时办理遗体火化或故意拖延时间,拖欠或拒缴遗体保存或处理费的规定。
第十七条规定了行政机关、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相关规定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规定了施行时间及有效期。
四、施行日期
《办法》的施行日期是2024年2月2日。按照《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第二十七条有关规定,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至2027年2月2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