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龙县人民政府
政府信息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政策文件
规范性文件
其他文件
政策解读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预算决算
组织机构
政府信息公开基本目录
公示公告
规划计划
重大决策预公开
监督⁄督察
行政执法
统计信息
审计信息
财政信息
民生信息
人事招考
管理服务
农业水利
治安管理
市场监管
产品质量
价格和收费
新闻发布
人大建议政协提案
国有资产和企事业单位信息
云龙荣誉
重要会议
村务公开
政府采购
行政许可
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
疫情防控
试点领域信息
重大建设项目
公共资源交易
义务教育
户籍管理
社会救助
养老服务
公共法律
稳岗就业
社会保险
国土空间规划
征地补偿
生态环境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保障性住房
农村危房改造
城市综合执法
市政服务
涉农补贴
公共文化服务
医疗卫生
安全生产
应急救灾
食品药品监管
乡村振兴
税收管理⁄减税降费
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2023年
2022年
2021年
2020年
2019年
2018年
2017年
2016年
索引号:15249992T/2024-00019
公文种类:
发文机关:云龙县交通运输局
成文日期:
2024-11-14
云龙县交通运输局 大理白族自治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云龙大队关于严厉打击客运市场非法营运行为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4-11-15 浏览次数:
【字体:
大
中
小
】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客运市场秩序,有效打击和遏制非法营运,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客运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决定自2024年11月15日起至
2025年2月28日
止,联合开展为期3个月的打击客运市场非法营运专项整治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网约出租汽车经营及以“顺风车”名义变相从事非法营运以及从事云龙(城区及各乡镇)至漕涧、功果桥、苗尾、下关等地的非法营运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等规定进行查处。
二、落实“谁建群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对通过组建QQ群、微信群等互联网群组、设立总机等方式从事非法营运活动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三、在城区汽车站门前、玉龙湾桥头、
蟠龙公园
门口等重点区域喊客、拉客、抢客等行为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机动车在城区道路上乱停乱放、占用人行道、占道经营的,由交警、城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请广大乘客选择乘坐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的客运车辆、公交、巡游出租汽车、网约车等交通工具出行,自觉抵制、拒绝乘坐非法营运车辆,确保自身合法权益和生命财产安全不受侵害。同时,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提供非法营运车辆线索及证据。举报电话:0872--5520070
七、本通告自11月15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云龙县交通运输局
大理白族自治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云龙大队
2024年11月14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