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龙县人民政府

政府信息公开

  • 索引号:15249992T/2024-00019
  • 公文种类:
  • 发文机关:云龙县交通运输局
  • 成文日期: 2024-11-14

云龙县交通运输局 大理白族自治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云龙大队关于严厉打击客运市场非法营运行为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4-11-15    浏览次数:   【字体: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客运市场秩序,有效打击和遏制非法营运,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客运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决定自2024年11月15日起至2025年2月28日止,联合开展为期3个月的打击客运市场非法营运专项整治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网约出租汽车经营及以“顺风车”名义变相从事非法营运以及从事云龙(城区及各乡镇)至漕涧、功果桥、苗尾、下关等地的非法营运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等规定进行查处。
二、落实“谁建群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对通过组建QQ群、微信群等互联网群组、设立总机等方式从事非法营运活动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三、在城区汽车站门前、玉龙湾桥头、蟠龙公园门口等重点区域喊客、拉客、抢客等行为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机动车在城区道路上乱停乱放、占用人行道、占道经营的,由交警、城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请广大乘客选择乘坐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的客运车辆、公交、巡游出租汽车、网约车等交通工具出行,自觉抵制、拒绝乘坐非法营运车辆,确保自身合法权益和生命财产安全不受侵害。同时,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提供非法营运车辆线索及证据。举报电话:0872--5520070
七、本通告自11月15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云龙县交通运输局

大理白族自治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云龙大队

2024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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