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龙县人民政府

政府信息公开

  • 索引号:571726050/2025-00017
  • 公文种类:
  • 发文机关:云龙县应急管理局
  • 成文日期:

云龙县“12·20”死亡1人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时间:2025-01-18    浏览次数:   【字体:

202412200815分许,在大理州云龙县白石镇境内马宁线215国道K3236+600处发生一起死亡1人的死亡交通事故。该案于20241220日受理,由办案民警刘*、李**负责调查,根据现场调查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检验、鉴定结论已确定,查证了道路交通事故事实,查明了形成道路交通事故的原因,查实了当事人的行为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对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所起的作用,具备了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条件。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出具事故调查报告书:

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驾驶人情况

驾驶人**,男,族,47岁,持 5329011977********A2”类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532900020***,初次领证日期为19970825日,有效期至20820825日,发证机关为云南省大理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驾驶证状态为正常。系云L87237重型半挂牵引车拖挂云L2633挂号重型罐式半挂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死亡。

(二)车辆基本情况

肇事车系云L87237重型半挂牵引车,中文品牌:欧曼牌/BJ4259SNFKB-XJ,车辆识别代号:LRDS6PEB8LT******,发动机号:7667****,车身颜色:红色,燃料种类:柴油,核定前排载人数:2人,使用性质:货运,初次登记日期:20201023日,检验有效期止:20251030日,强制报废期止:20351023日, 该车在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购买有强制保险,单号为:20590A53010324******,强制保险终止日期:20251018日,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理州分公司购买有商业险,单号为:PDAA202453290000******,保险终止日期:20251030日,机动车状态:正常。机动车所有人:系驾驶人杨**,登记住址:云南省大理州大理市满江街道晋湖村委会小湖西村5号。

L2633挂号重型罐式半挂车,中文品牌:凌宇牌/CLY9401GXH,车辆识别代号:L3K93VGG9H0000344,发动机号:无,车身颜色:白/红,使用性质:货运,核定载质量:30700KG,发生事故时实载124560KG(云南水泥建材集团过磅单),超载306%,初次登记日期:20170705日,检验有效期止:20250731日,该车未投保机动车强制险及商业险,机动车状态:正常。机动车所有人:系大理天邦商贸有限公司,登记住址:云南省大理州大理市大理经济开发区大凤路干户营岔路口(丰赢汽车城对面)。

(三)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肇事地点位于云龙县境内215国道K3236+600米处,此路段为弯道线型,弯道半径R=241.86米,车辆行驶方向为下坡,坡度I=-3°,南至白石镇,北至兰坪县,道路全宽8.1米,道路中心有黄色虚线分隔,双向行车道宽3.5米,车道外有0.3米的硬路肩,路面性质为沥青路面,冬季凌晨易结冰。发生事故时为早上,晴,视线良好,肇事路段限速30km/h

二、交通事故基本事实

20241220日,杨**驾驶云L87237号牵引车牵引云L2633挂车,运载由水泥,沿马宁线215国道,从云龙县县城往兰坪方向行驶,0815分许,当行驶至马鬃山-宁洱(马宁线)215国道K3236+600米处弯道处时,因路面结冰,操作不当,车辆发生侧翻后滑移出路外,与路边山体发生碰撞,造成杨**死亡及公路设施、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三、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

(一)事故证据

1.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情况

肇事地点位于云龙县境内马鬃山-宁洱(马宁线)215国道K3236+600米处弯道处,现场为原始现场,肇事云L87237号牵引车牵引云L2633挂车肇事前从白石镇往兰坪县方向行驶,行驶至事故地点路段时,车辆因路面结冰,驶离有效路面后侧翻在道路西侧路边,呈头北尾南状侧翻于道路与路边山体上,车头左前、后轮分别距道路中心分界线4.22米、3.44米,车尾左前、后轮分别距道路中心分界线3.16米、1.97米;车辆驶离路面时道路至车辆轮胎处留有4条制动印,标注为L1L2L3L4,分别长7.37米、12.09米、34.2米、22.9米,车辆驶离路面侧翻过程中造成9.38米的排水沟受损;道路上留有8.7*2.15㎡的车辆机械碎片;死者杨**位于车辆左侧驾驶室后方车辆下。

2.肇事车辆检验鉴定情况

经检验,肇事云L87237号牵引车牵引云L2633挂车车头部严重受损,车辆右侧面受损。经勘查确定,以上痕迹系肇事甲车驶离路面后侧翻滑移过程中形成。我大队委托云南弘诚司法鉴定中心对该车进行车辆技术鉴定,鉴定文号及结论为:弘诚司鉴【2024】车技鉴字第1998号,肇事云L87237号牵引车牵引云L2633挂车发生事故前瞬间转向系、制动系、照明及信号装置零部件完好,功能有效,无机械故障,发生事故瞬间行驶系不合格(挂车第三轴左侧钢板弹簧陈旧性缺失);弘诚司鉴【2024】车速鉴字第0930号,肇事云L87237号牵引车牵引云L2633挂车发生事故时的车速不能计算。

3.驾驶人酒精检验情况

我队民警在现场提取肇事驾驶人杨**血样进行酒精含量鉴定,委托云南弘诚司法鉴定中心对杨**血样中的酒精含量进行检验鉴定,鉴定结论及文书编号分别为:送检的杨**的血液中定性未检出乙醇,文书编号为弘诚司鉴【2024】毒鉴字第3361号。

4.肇事车驶离点的确定

车辆驶离点的确定:根据现场留有的轮胎压印起、止点,和肇事车辆侧翻后的道路边沟受损位置,确定肇事车辆驶离点位于现场道路西侧路边的排水沟处。

5.肇事车辆的现场定位

选取现场道路东侧路边解除禁止超车标志牌为定位基准点,采用综合定位方式对现场车辆进行定位,基准点距肇事车辆左前、后轮42.49米、29.88米,距制动印起点20.63米。

6.尸体检验鉴定情况

事故造成杨**死亡,我大队委托云龙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杨**死亡原因进行鉴定,鉴定文号及结论分别为:(云)公(法医)鉴(病理)字[2024]14号,死者杨**系胸腹部受到机械暴力挤压致脏器损伤死亡。

7.道路交通事故其他证据

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证人证言、车辆货物运载单,《血液中酒精检验鉴定报告书》、《肇事车辆技术鉴定报告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书》,公安网上查询材料及相关材料等证据。

(二)道路交通事故形成的原因分析

经云龙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事故现场进行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对肇事车进行技术检验、肇事车辆车速分析,对当事人血液乙醇定量检验,综合分析,认定该事故不属于机械事故和意外交通事故,该事故形成原因如下:驾驶人杨**驾驶行驶系不合格的机动车严重超载,行经结冰易滑路段时操作不当,致使车辆驶离有效路面,是发生此事故的根本原因。

在此事故中驾驶人杨**驾驶行驶系不合格的机动车严重超载,行经结冰易滑路段时操作不当,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之规定。

四、适用法律、法规及责任划分意见

综上所述,根据各方当事人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严重程度以及交通违法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驾驶人杨**驾驶机动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是造成此事故的根本原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建议在此事故中认定驾驶人杨**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五、道路交通事故暴露出来的事故预防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预防对策建议

暴露出的问题是:驾驶人杨**驾驶货车未认真检查其车辆安全装置,在车辆部分钢板弹簧脱落的情况下仍然严重超载,体现驾驶人杨**驾驶货车思想麻痹,不注重自己和他人的安全,安全意识严重缺乏,存在严重的交通安全隐患。

预防对策建议:强力宣传教育,提高交通参与者安全意识。

利用执法“大直播”、抖音公众号、广播电台等新媒体多渠道发布辖区路况信息、安全行车注意事项,从源头上有效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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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龙县人民政府12·20”事故调查组 

2025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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