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达云龙县2024年第五批衔接推进乡村
振兴补助资金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有关部门:
中央、省、州在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要求中明确,2021-2023年在脱贫县延续整合试点政策,2024-2025年整合试点政策实施范围调整至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我县属于省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故不再实行整合政策,到达我县的财政衔接资金按照中央、省、州财政衔接资金管理办法管理使用。根据《大理白族自治州财政局关于下达2024年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第三批)的通知》(大财农〔2024〕106号)文件要求,拟分配已下达到县的省级财政衔接资金741万元,根据《大理白族自治州财政局关于下达2024年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第三批)州级统筹部分的通知》(大财农〔2024〕113号)文件要求,拟分配已下达到县的省级财政衔接州级统筹30万元,同时收回重新下达中央衔接资金1546.99万元,省级衔接资金1359.03万元,共计3677.024万元。经县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制定《云龙县2024年第五批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资金分配方案》,并报经县巩固脱贫攻坚推进乡村振兴领导小组研究同意,报请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24年第五批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资金下达你们,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列“21305-巩固脱贫攻坚成果衔接乡村振兴”,政府经济分类科目以实际用途列。另外通知相关工作要求如下:
一、相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资金管理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云南省财政厅等6部门关于加强中央和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大财规〔2022〕143号)《云南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云财农〔2021〕140号)(大财农〔2021〕109号)、《云龙县县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龙财发〔2021〕53号)、《云龙县财政扶贫资金乡级报账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龙财发〔2017〕103号)、《云龙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涉农整合资金绩效目标管理工作方案》和《云龙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监管及责任追究办法》等相关规定管理和使用,坚持专款专用,到户项目资金严禁用现金支付。绝不允许滞留、浪费、违规使用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一经发现将严肃查处。
(二)加快项目挂接进度
请单位负责项目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加强沟通协调,收到下达资金通知文件后及时在云南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服务平台中填报项目内容,确保资金指标能及时下达到预算单位。
二、强化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
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大理白族自治州财政局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考核有关问题的通知》(大财绩〔2019〕2号)的要求,根据各项目标任务,围绕项目绩效目标,对项目的组织实施进展情况进行动态跟踪,及时发现并纠正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按照“谁申请预算、谁填报目标”的原则,资金下达前由实施单位编制所实施扶贫项目的绩效目标并报行业主管部门汇总审核;财政在下达衔接资金文件时,绩效目标要作为文件附件或在文件正文部分同步下达;项目完工后项目实施单位要及时开展绩效自评,并在扶贫资金动态监控系统中完善绩效信息和公开公示。
附件:附件1.云龙县2024年第五批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分配表
附件2.云龙县2024年第五批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绩效目标表
云龙县财政局 云龙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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