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市监罚〔2024〕2号
当事人:云龙诺邓镇晋岚商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2929******2W2W
住所(住址):云龙县诺邓镇石门社区县城综合农贸市场
经营者:杨晋岚
身份证件号码:53292919******0527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2023年度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于2023年12月19日对当事人经销甜椒进行抽样,委托云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2024年1月18日,我局接到云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NOSBJ24530000710501899ZX),经检验,当事人2023年12月19日经营的甜椒抽样检验结果,吡虫啉(实测值0.38mg/kg,标准指标:≤0.2mg/kg)、噻虫胺项目(实测值 0.15mg/kg,标准指标:≤0.05mg/kg),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1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抽检检验报告》及《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送达并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复检。2024年1月29日我局予以立案调查。
2024年1月19日办案人员到现场开展证照查验,查看进货台账记录,存在的问题是:1、没有建立健全索证索票管理制度,2、没有进销货台账记录。鉴于该蔬菜店存在的问题,2024年1月29日经营者按我局执法人员《询问通知书》的要求,本人前来我局食品股接受案件相关问题的调查询问,进一步确认了该案件的事实经过及因果关系;当事人经营的蔬菜是由大理蔬菜批发市场进货,该批次(甜椒又称彩椒)于2023年12月18日进货总共10kg,进价9元/kg,销售价格12元/kg,总共销售120元。当事人提供2023年11月30日快检单据一份,但没有进货单据、没有做好进销货台账。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月29日对其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龙市监责改〔2024〕2号),要求该蔬菜店严格按整改通知内容于2024年2月20日之前完成整改。2024年2月20日该店已完成整改并向县市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2024年2月21日执法人员再次到该蔬菜店核实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当事人已建立健全并执行索证索票管理制度、进货查验制度并做好进销货台账记录。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告知书》各1份,证明案件来源及当事人经营销售抽检结论为不合格的甜椒事实;
2.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经营资格;
3.当事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负责人身份;
4.供货商快检报告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蔬菜有部分索证记录;
5.现场检查笔录2份,现场检查图像,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执法检查客观公正性及当事人销售蔬菜事实情况;
6.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对案件调查情况的经过事实;
7.核查取证现场照片6张,证明当事人整改情况及案件核查处置过程情况。
根据以上查明事实及证据证明,本局认为,云龙诺邓镇晋岚商店经营销售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验为不合格的甜椒该行为已涉嫌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的规定。应根据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进行处罚。
本局同时认为,当事人属于初次违法,且违法情节轻微,事发后当事人认错态度较好、及时纠错,整改措施落实到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我局于2024年3月4日,依法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龙市监处罚告〔2024〕2号),告知当事人本局对其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及要求。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综上,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甜椒(农药残留)的行为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不予行政处罚。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龙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云龙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建立健全并执行索证索票管理制度;
2、建立健全进货查验制度并做好进销货台账记录。
云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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