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市监当罚〔2024〕86号
当事人:云龙长新志星蔬菜摊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2929MA6PRJ7K82
住所(住址):云龙县长新乡长新街
经营者:赵新志
身份证件号码:53292919811******1
联系电话:******
执法人员:杨圣伟 执法证号:25130930012
执法人员:杨向东 执法证号:25130930051
你户销售农药噻虫胺超标的红萝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现责令你户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200元。
如你户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云龙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通过本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复议决定生效后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云龙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云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25日
本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执法人员已向你(单位)出示执法证件,告知你(单位)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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