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申领居民身份证】
一、办事程序
受理、照相、采集指纹、审核、核对签字、上传信息、制证、发证
二、申报材料
由本人持户口簿、穿深色衣服到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办理。
三、承诺时限
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确保办理时限由现在法律规定最长30天(边远地区可延长15天),缩短到15天;开辟特殊绿色通道,确保7天内完成居民身份证紧急业务办理。
四、收费标准 20元/证
【未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申领居民身份证】
一、办事程序
受理、照相、采集指纹、审核、核对签字、上传信息、制证、发证
二、申报材料
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未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自愿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发给有效期五年的居民身份证。由监护人和本人持户口簿到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办理。
三、承诺时限
确保办理时限由现在法律规定最长30天(边远地区可延长15天),缩短到15天;开辟特殊绿色通道,确保7天内完成居民身份证紧急业务办理。
四、收费标准 首次申领免费。
【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变更更正换领】
一、办事程序
受理、照相、采集指纹、审核、核对签字、上传信息、制证、发证
二、申报材料
本人持户口簿、到期的居民身份证到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办理。
三、承诺时限
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确保办理时限由现在法律规定最长30天(边远地区可延长15天),缩短到15天;开辟特殊绿色通道,确保7天内完成居民身份证紧急业务办理。
四、收费标准 20元/证
【居民身份证丢失补领或损坏换领】
一、办事程序
受理、照相、采集指纹、审核、核对签字、上传信息、制证、发证
二、申报材料
本人持户口簿到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办理。
三、承诺时限
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确保办理时限由现在法律规定最长30天(边远地区可延长15天),缩短到15天;开辟特殊绿色通道,确保7天内完成居民身份证紧急业务办理。
四、收费标准 40元/证
【临时居民身份证】
一、办事程序
受理、交相片、审核、核对签字、制证、发证
二、申报材料
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祥云籍户籍人口,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
申请人需携带户口簿先到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补办完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并开具《户口证明》并签字,在照片上盖派出所的户口专用章后到县政务服务中心公安窗口办理。
三、承诺时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办理临时居民身份证,从收到申请后的三日内将临时居民身份证发给申领人。
四、收费标准 10元/证
户口登记、注销
【出生登记落户】
一、办事程序:受理、审核、办理、核对签字
二、申报材料:
(一)新生婴儿(包括超计划生育、非婚生育的婴儿)应在出生1个月内,申报出生登记。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政策,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向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向拟落户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
(二)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在国内非婚生育、未取得其他国家国籍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具有我国国籍的监护人可以凭未取得其他国家国籍证明、《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的非婚生育说明、我国公民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三、承诺时限: 申报材料齐备即办
四、收费标准: 不收费
【收养落户】
一、办事程序:受理、审核、审批、办理、核对签字
二、申报材料:
1、由收养人持《收养证》原件、复印件、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收养人书面申请。
2、刑事技术部门采集生物检材检测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公安机关查找被拐卖、失踪儿童信息系统”确认不系被拐卖儿童后,向收养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落户。
3、1999年4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施行前,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未办理收养登记的,当事人可以按照规定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事实收养公证,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尚未办理户口登记的,可以凭事实收养公证书、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三、承诺时限: 申报材料齐备审批办理
四、收费标准: 不收费
【复退转军人落户】
一、办事程序:受理、审核、办理、核对签字
二、申报材料:
1、 军人转业或退伍后,凭安置办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知书、单位接收证明;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或军人身份证、房产证或居住地证明登记落户。(注:义务兵不需要提供军人公民号码登记表)
2、户口落户在配偶处的,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复印件,户口簿办理。
三、承诺时限: 申报材料齐备后办理
四、收费标准: 不收费
【死亡户口注销】
一、办事程序:受理、审核、办理、核对签字
二、申报材料:
1、正常死亡的,公安机关凭《死亡医学证明书》或社区(村)居委会证明或单位的证明材料和死者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办理注销。
2、非正常死亡的,应有公安机关相关证明材料或法院的执行死刑证明或《宣告死亡通知书》。死者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办理注销。
三、承诺时限: 申报材料齐备即办
四、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入伍注销户口】
一、办事程序: 受理、审核、办理、核对签字
二、申报材料:
被征集服兵役的公民,由本人或家人持入伍通知书、户口簿,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销户手续。
三、承诺时限: 申报材料齐备即办
四、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公民出国、出境定居户口注销】
一、办事程序:受理、审核、办理、核对签字
二、申报材料:
公民在国外、境外定居的,持户口簿、出入境管理部门的注销户口通知书或凭本人持有国外签发的有效护照,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注销户口,同时缴交居民身份证。
三、承诺时限: 申报材料齐备即办
四、收费标准: 不收费
户口迁移(迁入、迁出)
【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落户(含高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
一、办事程序: 受理、审核、审批、办理、核对签字
二、申报材料:
大中专院校(技校)生毕业后已实际就业,凭本人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证、毕业证、就业登记证或报到证,单位接受证明将户口迁入实际居住地或所在单位或人才服务机构。
三、承诺时限: 申报材料齐备即办
四、收费标准: 不收费
【原籍毕业生落户】
一、办事程序: 受理、审核、办理、核对签字
二、申报材料:
凭本人户口迁移证、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毕业证、就业登记证或报到证等材料将户口迁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或其父(母)亲现户口所在地。
三、承诺时限: 申报材料齐备即办
四、收费标准: 不收费
【录用国家公务员落户】
一、办事程序:受理、审核、登记入户、核对签字
二、申报材料:
(一)直接落户
1、户口迁移证;
2、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录用文件(通知);
3、工作单位分配通知、接收证明;
4、房产证或居住地证明。
(二)办理准迁证,再落户
1、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部门录用文件(通知);
2、省外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
3、工作单位分配通知、接收证明;
4、房产证或居住地证明。
三、承诺时限: 申报材料齐备即理
四、收费标准: 不收费
【工作调动、人才引进迁移户口】
一、办事程序:受理、审核、省内办理、省外办理准迁证
二、申报材料:
干部、工人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调动证明,工作单位接收证明、房产证或居住地证明。
省内户籍提供身份证网迁,省外户籍到拟落户地派出所及县政务服务中心办理准迁手续。
三、承诺时限: 申报材料齐备即办
四、收费标准: 不收费
【工作调动、人才引进登记落户】
一、办事程序:受理、审核、办理、核对签字
二、申报材料:
1、省外户籍提供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
2、省内户籍提供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
3、房产证或居住地证明。
三、承诺时限:申报材料齐备即办
四、收费标准: 不收费
【退休、辞职、解聘等迁移回原籍户口】
一、办事程序:受理、审核、办理、核对签字
二、申报材料:
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通知);
2、退休文件、辞职文件、解聘文件;
3、省内户籍提供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
4、省外户籍提供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省外户籍到派出所和政务服务中心办理准迁手续。)
5、房产证或居住地证明。
三、承诺时限: 申报材料齐备即办
四、收费标准: 不收费
【随军迁移户口】
一、办事程序:
受理、审核、审批、省内网迁,省外办理准迁证、登记入户
二、申报材料:
1、驻军军人的配偶、子女,凭部队师(旅)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随军审批表;军官证、部队证明、随军家属户籍地〈待业证〉《失业证》或离、退休证;
2、房屋所有权证或部队后勤或部队营房管理部门的住房证明;
3、原籍派出所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结婚证及关系证明。填写入户批示表并签字盖章;
4、省内户籍实行网迁,省外户籍到县政务服务中心办理准迁手续。
三、承诺时限: 申报材料齐备审批后办理
四、收费标准: 不收费
【现役军人家属投靠落户】
一、办事程序:受理、审核、审批、省内网迁、省外办理准迁证登记入户、核对签字
二、申报材料:
对现役军人的配偶、未成年子女不具备随军落户条件,或者不愿意随军落户,如与现役军人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居住的,可根据本人意愿,凭落户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合法稳定住所证明、直系亲属相关证明申请将户口迁移至现役军人父母或(外)祖父母户籍地落户。
三、承诺时限: 申报材料齐备审批办理
四、收费标准: 不收费
【户籍在城镇的人员与户籍在农村的人员结婚迁移户口】
一、办事程序:
受理、审核、审批、登记入户、核对签字
二、申报材料:
户籍在城镇的人员与户籍在农村的人员结婚,申请将户口迁往实际居住的农村地区,凭申请人和落户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配偶一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宅基地使用权证,经社区民警调查属实,派出所受理,报县公安局审批办理。
三、承诺时限: 申报材料齐备审批后办理
四、收费标准: 不收费
【放宽城镇直系亲属投靠落户】
一、办事程序:
受理、审核、审批、省内网迁,省外办理准迁证、登记入户
二、申报材料:
三代以内直系亲属相互投靠且共同居住的,凭落户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合法稳定住所证明、直系亲属相关证明材料可在实际居住地申报户口,不受年龄限制。除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外,其他直系亲属投靠落户时,应满足人均住房面积不低于当地对住房困难家庭规定标准。
三、承诺时限: 申报材料齐备审批后办理
四、收费标准: 不收费
【城镇租赁性质合法稳定住所落户】
一、办事程序:
受理、审核、审批、省内网迁,省外办理准迁证、登记入户
二、申报材料:在租赁房屋内落户需提供:当地房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材料、并在公安机关相关系统中报备过租房信息、房屋产权人与租赁人签订的租房协议、房屋产权人同意租赁人落户书面材料、租赁房屋的房屋产权证、落户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落户人之间的直系亲属证明材料。
三、承诺时限: 申报材料齐备审批后办理
四、收费标准: 不收费
【购房迁移户口】
一、办事程序:
受理、审核、审批、省内网迁,省外办理准迁证、登记入户
二、申报材料:
1、购房人书面申请;
2、《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实际居住的《房屋所有权证》的住宅不包括商铺、厂房、仓库或其他用途的非家居房产;
3、购房人本人及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提供落户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直系亲属相关证明材料;
4、填写入户批示表并签字盖章;
三、承诺时限: 申报材料齐备审批后即办理
四、收费标准: 不收费
【户口迁出】
一、办事程序:受理、迁出户口
二、申报材料:省内户籍由迁入地公安机关直接办理,迁往省外持《 准予迁入证明》、户口簿或身份证办理。
三、承诺时限:申报材料齐备即办
四、收费标准:不收费
【本县范围内迁移】
一、办事程序:受理、审核、办理、核对签字
二、申报材料:
1、书面申请;
2、迁入地确有居住条件并已实际居住的;凭房屋所有权证或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宅基地审批手续或乡(镇)、土管所出具的证明;婚迁的凭结婚证办理;
三、承诺时限: 申报材料齐备即办
四、收费标准 不收费
【升学迁出户口】
一、办事程序:受理、审核、办理、核对签字
二、申报材料:
考取普通高等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的学生,入学时可以自愿选择是否办理户口迁移手续;需要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提供录取通知书原件、复印件、本人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迁出登记。
三、承诺时限: 申报材料齐备即办
四、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其它户籍业务
【变更姓名】
一、办事程序: 受理、审核、审批、办理、核对签字
二、申报材料:
1、18周岁以下由父母亲写出书面申请;学校证明。18周岁以上的公民申请变更姓名的,一般不予更改,若理由充分、材料齐全,机关、团体、企(事)业等单位的职工需要变更姓名的,除了相应的证明材料外,还必须有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准予变更的证明。
2、填写《申请变更更正户口项目呈批表》并签字盖章;
3、公民第一次变更姓名由户籍地派出所审批办理;第二次变更姓名,由户籍地派出所审核,县公安局审批,户籍地派出所办理;第三次变更姓名,填写《大理州公安局申请变更更正户口登记项目审批表》,报州公安局审批后办理。(已办居民身份证的需交回居民身份证)。
三、承诺时限: 申报材料齐备审批后办理
四、收费标准: 不收费
【父母一方亡故、离异、另一方再婚后未成年人子女姓名变更】
一、办事程序:受理、审核、审批、办理、核对签字
二、申报材料:
1、未满18周岁的公民,由乳名改学名、因父母离异、再婚、被收养等原因确需更名的,由父母亲或收养人或监护人持书面申请、居民身份证、父母亲结婚证、离婚(再婚)证明、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收养证明、学校证明等相关材料到户籍地派出所办理。
2、填写《申请变更更正户口项目呈批表》并签字盖章;(已办居民身份证的需交回居民身份证)
三、承诺时限: 申报材料齐备审批后办理;
四、收费标准: 不收费
【变更民族】
一、办事程序: 受理、审核、审批、办理、核对签字
二、申报材料:
1、申请人经大理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初审同意后持《大理州民族事务委员会变更民族成份审批通知》;公民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其父亲或者母亲的民族成份确认、登记。
2、户籍地派出所户籍窗口受理,填写《大理州公安局申请变更更正户口登记项目审批表》并签字盖章;
3、父母亲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4、社区民警走访、调查核实报告。
5、经派出所、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核查并签注意见;报分管局领导审批再报大理州公安局治安支队审核批准;
6、由派出所办理变更更正手续。(已办居民身份证的需交回居民身份证)。
三、承诺时限: 申报材料齐备,四部门审批完毕即办。
四、收费标准: 不收费
【文化程度的变更】
一、办事程序: 受理、审核、办理、核对签字
二、申报材料:
原件复印件、户口簿到户籍地派出所变更。
三、承诺时限: 申报材料齐备即办
四、收费标准: 不收费
【婚姻状况的变更】
一、办事程序: 受理、审核、办理、核对签字
二、申报材料:
提供结婚证原件复印件、离婚证原件复印件、户口簿到户籍地派出所变更。
三、承诺时限: 申报材料齐备即办
四、收费标准: 不收费
【服务处所变更】
一、办事程序: 受理、审核、办理、核对签字
二、申报材料:
提供单位证明户口簿到户籍地派出所变更。
三、承诺时限: 申报材料齐备即办
四、收费标准: 不收费
【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工作人员或离、退休人员出生日期更正】
一、办事程序:受理、审核、审批、办理、核对签字
二、申报材料:
本人书面申请;提供原始(第一份)人事档案和原始户籍档案、出生医学证明或原始出生依据,申请人所属单位同意更正出生日期证明、申请人主管单位同意更正证明。(注:原则上不予以受理)
1、社区民警调查核实并写出调查报告
2、派出所所长审核;
3、治安大队核查并签署意见;
5、分管局领导审批;
6、治安支队审批同意;
7、户籍地派出所予以办理更正手续。
三、承诺时限: 申报材料齐备审批后办理
四、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其他公民出生日期更正】
一、办事程序:受理、审核、审批、办理、核对签字
二、申报材料:
1、本人书面申请(未满18岁的由其监护人申请);
2、凭原始户籍档案、《出生医学证明》或《出生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原始证明材料;无工作单位的成年公民提供学籍档案,在校生提供原始(第一份)学籍档案;
3、社区民警调查核实并写出调查报告;
4、派出所所长审核;
5、治安大队核查并签署意见
6、分管局领导审批;
7、治安支队审批同意;
8、由户籍地派出所予以办理更正手续。
三、承诺时限: 申报材料齐备审批后即办理
四、收费标准: 不收费;
【补入遗漏人口】
一、办事程序:受理、审核、审批、登记入户、核对签字
二、申报材料:
补录3周岁以下人口由派出所审批;
补录3周岁以上人口至16周岁以下人口报县公安局审批;
补录16周岁以上人员由县公安局审核、州公安局审批后办理
需补入遗漏人口由本人或监护人写出书面申请,提供公安机关签发的原始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原件,单位、居(村)委会证明,派出所查找原始户口底簿、社区(驻村)民警调查核实形成调查报告。
(一)被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户口被注销人员。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的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失踪(死亡)的生效判决书,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二)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未在其他地方落户的,可以在原户口注销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后,符合现居住地落户条件的,可以办理户口迁移登记。
(三)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可以向签发地公安机关申请补领、换领户口迁移证件,凭补领、换领的户口迁移登记。不符合迁入地现行户口迁移政策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可以在原籍户口所在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其他人员可以在户口迁出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四)其他无户口人员。其他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承担监护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可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三、承诺时限:申报材料齐备审批后办理
四、收费标准: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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