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柏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你单位职工浦同远于2024年11月21日向我局申请工伤认定,我局依法予以受理,经调查核实:申请人在你单位承建的云龙县白石镇 “云兰高速”十四分部项目施工工地准备下班时,不慎跌倒受伤。2025年1月23日,我局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作出编号为532929202500008号的《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其为工伤。因无法直接或邮寄送达该认定工伤决定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在公告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龙县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云龙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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