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云南法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云南法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本院已受理何东洋诉你单位 工伤赔偿争议一案(龙劳人仲案字〔2025〕第009号),邮寄送达未果,且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及开庭通知书等仲裁文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的十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6月3日14时30分在云龙县诺邓镇果郎新区政务大楼2楼9号仲裁庭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云龙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2025年4月21日
联系电话:087255218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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