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龙县人民政府

政府信息公开

  • 索引号:01524979X/2024-00900
  • 公文种类:
  • 发文机关:云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云龙县关于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4-12-23    浏览次数:   【字体:

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有效防控重点区域露天焚烧秸秆而引发环境污染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现将辖区部分区域禁止露天焚烧秸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秸秆,是指对玉米、水稻、大(小)麦、豆类、油菜等农作物收获籽实后剩余的物质,包括田间地头杂草、落叶等。

二、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范围:县城规划区、乡镇集镇建设规划区外延500米以内区域;沿高速公路两侧各500米和国道、省道公路干线两侧各200米的地带;人口集中区、各级自然保护区和文物保护单位及其他人文遗址、林地、草场、油库、粮库、通讯设施等周边地区1公里区域,以上区域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露天焚烧秸秆。

三、严格履行属地环境保护责任。各乡镇人民政府是行政区域内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建立以乡镇、村(居)委会、村民小组为单元的网格化管理体系,制定具体措施,明确监管责任人员,建立举报受理、巡查和查处制度,切实做好秸秆禁烧的宣传、巡查等工作,引导支持鼓励秸秆综合利用,并将责任落实到农户。鼓励和支持采用先进技术,对秸秆、落叶等进行肥料化、饲料化、能源化、工业原料化、食用菌基料化等综合利用,加大对秸秆还田、收集一体化农业机械的财政补贴力度

四、严格依法查处大气污染违法行为。生态环境部门将对在人口密集地区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责令改正,并可处 5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的罚款。对不听劝阻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可以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禁烧工作组织不力、监管不严、处置不当、失职渎职,造成大面积空气环境污染的,给予相关监管单位和责任人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六、监督举报电话:

5520076(县农业农村局),

5521278(州生态环境局云龙分局)。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此前发布的一切与本通告内容相抵触或相关的通告均予以废止。

特此通告

云龙县人民政府

2024 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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