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龙县人民政府

政府信息公开

  • 索引号:01524979X/2025-00223
  • 公文种类:
  • 发文机关:云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云龙县住建局建筑垃圾“2025年专项整治”违法处罚案例

发布时间:2025-03-14    浏览次数:   【字体:

    2025210940分左右,云龙县城市管理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在石门至宝丰路段例行巡查时发现,石门村委会锁里场组农民杨某驾驶拖拉机,将一车建筑垃圾运输到石门至宝丰方向的金麦桥下方50米处擅自随意倾倒。随后对杨某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取证和调查得知,杨某将自家修建卫生间产生的土方和一些碎瓦片、碎砖头等建筑垃圾随意在非指定地点倾倒,该行为违反《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规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杨某的违法事实,情节和危害程度,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云龙县住建局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一大队依法依规对杨某作出: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责令杨某于2025217日前将所倾倒的杂混建筑垃圾清理干净,恢复原状3、给予杨某警告,并处罚款贰佰元的行政处罚杨某对违法行为不回避、不逃避、不复议,主动接受处罚和整改,于2025214日将倾倒的垃圾清理干净,恢复原状,并缴纳200元罚款,至此该案件已结案。

如何自由裁量

违则:《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规定。

根据《 或《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杨某随意倾倒建筑垃圾重量在50千克以上,适用条件为“严重”等级。

罚则: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案件点评

随意倾倒建筑垃圾不仅影响市容市貌、同时还会造成扬尘污染、河道污染、绿化破坏等环境污染问题。在此呼吁广大县城居民严格遵守建筑垃圾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依法规范处置建筑垃圾,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共同关注和重视,让我们携手共同守护云龙的绿水青山。

案件结语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贯彻落实各级党委、政府的要求,严厉打击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各环节的违法违规行为,全面提升我县建筑垃圾治理水平,有效防止环境污染,及时处理建筑垃圾违法违规收运处置问题,形成整顿和执法有效衔接的良好工作局面,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利益2025年开始我们将持续开展建筑垃圾领域专项整治,对重点地区、重点路段、重点时段常态化开展执法检查、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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