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范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凡符合《云南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试行)》(见附件1)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体工商户;锂电池生产、储存单位,功率 5MW 以上的电化学储能电站。
二、申报时间。凡本省行政区域内符合申报范围的单位,请于 2025 年 2 月 20 日前向属地县级消防部门申报。
三、申报程序。申报单位如实填写《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表》(详见附件 2),加盖印章后向属地县级消防部门申报(云龙县消防救援局,联系人及电话:梁巨胜,0872—5521814,邮箱:ylxxfjydd@163.com)。其中,单位名称以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登记的名称为准。2024 年度已申报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若无情况变化,无需重新申报。
四、申报要求。位于不同县(市、区)但有隶属关系的单位,各自符合申报范围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应当分别向属地县级 消防部门申报。位于同一县(市、区)有隶属关系的单位,下属 单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且符合申报范围的,应当独立申报。
一幢建筑物内有多个经营或使用单位,凡符合申报范围的,应当各自独立申报。整幢建筑物本身符合申报范围且有统一产权 单位的,应当独立申报。
五、申报监督。各级消防部门要及时通过主流媒体、新媒体 等方式发布公告,广泛发动社会单位主动对标申报。消防部门在 工作中发现符合申报范围要求而未申报的单位,要督促其按程序 申报;单位不申报的,要按规定将其列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 告知其法定消防安全职责。
各行业主管部门、各乡镇(街道)在工作中发现符合申报范 围而未申报的单位,应督促其向属地县级消防部门申报。
六、核查确认。县级消防部门受理申报后,要逐一开展评估 核查,对符合申报范围的,予以确认。
七、备案公告。县级消防部门核查确定重点单位后,要按规 定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并于 2025 年 3 月 20 日前向社会公告, 同步告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其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 人法定消防安全职责。
特此公告
附件:1.《云南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试行)》
2.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表
云龙县消防救援局
2025年1月14日
附件 1
云南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试行)
一、商场(市场、商店)、宾馆(酒店、旅馆)、体育场(馆)、 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
(一)任一层建筑面积 1500 平方米以上(含本数,下同) 或总建筑面积 3000 平方米以上且经营可燃物品的商场、商店、 市场;总建筑面积 500 平方米以上且经营可燃物品的地下、半地 下商场、商店、市场。
(二)任一层建筑面积 1500 平方米以上或总建筑面积 3000
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酒店、旅馆)等住宿类场所。
(三)2000 个座位以上的会堂或礼堂,3000 个座位以上的 体育馆,5000 个座位以上的体育场。
(四)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多层建筑的地上第四层及以上 楼层、高层民用建筑内、设置在多层建筑第一层至第三层且楼层 建筑面积 300 平方米以上或总建筑面积 500 平方米以上的下列公 共娱乐场所:1.影剧院、录像厅等演出、放映场所;2.舞厅、卡 拉 OK 厅等歌舞娱乐场所;3.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酒吧和餐饮场所;4.室内游艺、游乐场所和保龄球馆、桑拿等娱乐、健身、休闲场所;5.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二、医院、福利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一)住院床位 200 张以上的医院。
(二)住院床位 200 张以上的福利院。
(三)住宿床位在 200 张以上的寄宿制学校或办学点。
(四)中型和大型幼儿园。
(五)托位数在 75 个以上的托育机构。
三、国家机关:
(一)县级以上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监委。
(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四、广播、电视和邮政、通信枢纽:
(一)州(市)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
(二)州(市)级以上邮政、通信枢纽单位。
五、客运车站、港口、城市轨道交通、民用机场:
(一)候车厅、候船厅的建筑面积 3000 平方米以上的客运车 站、港口。
(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
(三)民用机场。
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 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一)任一层建筑面积 1500 平方米以上或总建筑面积 3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图书馆、展览馆。
(二)等级博物馆、县级以上档案馆。
(三)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
七、发电厂(站)、电网经营企业、储能电站:
(一)发电机组装机总容量在 5 万 KW 以上的发电(站)。
(二)州(市)级以上的电力指挥调度单位。
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一)建筑面积 2000 平方米以上生产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企业。
(二)二级以上的石油库。
(三)建筑面积 300 平方米以上的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企业(堆场、储罐等)。
(四)一级营业性加油加气站(加油站、加气站、加油加气站合建站)。
九、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生产车间员工在 1000 人以上或同一工作时段员工在 200 人 以上的服装、鞋帽、玩具、木制品、家具、塑料、食品加工和纺织、印染、印刷等劳动密集型企业。
十、重要的科研单位:
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省级以上科研单位。
十一、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
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单位:
(一)建筑高度 50 米以上的办公楼(写字楼)、公寓楼等 公共建筑的产权、使用或物业管理单位。
(二)国家储备粮库,总储量1万吨以上的其他粮库。
(三)国家 AAAA 级以上旅游风景名胜区管理单位。
(四)设有总储存价值 5000 万元以上可燃物品仓库、堆场 的企业。
附件2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表
单位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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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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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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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入使 用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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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 全责任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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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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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 安全 管理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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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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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检自 查情况 及申报 意见 |
经自检自查,我单位符合《云南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 标准(试行)》第×条第×款条件或属于锂电池生产、储存单 位、功率 5MW 以上的电化学储能电站,现向××县(市、区)消 防救援局申报列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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