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龙县人民政府

政府信息公开

  • 索引号:B0U734932/2025-00010
  • 公文种类:
  • 发文机关:云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2025-01-08

食品(含保健食品)生产许可服务指南

发布时间:2024-12-30    浏览次数:   【字体:

目录

一、受理范围

二、办理依据

三、办理机关

四、审批条件

五、申请材料

六、审批证件

七、办理时限

八、审批流程

九、审批服务

十、事中事后监管

一、受理范围

(一)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负责核发全省下列食品生产许可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食盐。

(二)云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负责核发本辖区内除省局许可权限外的其余28个食品类别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许可证,具体食品类别包括:乳制品、酒类、特殊膳食食品、其他食品、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肉制品,饮料,方便食品,饼干,罐头,冷冻饮品,速冻食品,薯类和膨化食品,糖果制品,茶叶及相关制品,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食糖,水产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点,豆制品,蜂产品和食品添加剂。

二、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第三十九条: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生产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应当具有与所生产食品添加剂品种相适应的场所、生产设备或者设施、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制度,并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二)《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食盐等食品的生产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三、办理机关

本许可实施机关为:云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审批条件

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保健食品生产工艺有原料提取、纯化等前处理工序的,需要具备与生产的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原料前处理设备或者设施。

(三)具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

(六)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七)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饮具和容器;

   (八)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等;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容器、售货工具和设备;

   (九)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十)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对生产食品有其他要求的,

应当符合该要求。

五、申请材料

    1.食品(含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新办申请材料清单

序号提交材料名称材料要求介质要求份数材料来源

1食品(含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填写清晰完整,加盖公章。电子版本或PDF格式1申请人自备

2企业生产设备布局图和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填写清晰完整,加盖公章。电子版本或PDF格式1申请人自备

3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按申请食品类别填写清晰完整,加盖公章。电子版本或PDF格式1申请人自备

4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信息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填写清晰完整,加盖公章。电子版本或PDF格式1申请人自备

5申请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的生产许可,还应当提交与所生产食品相适应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以及相关注册或备案文件。

填写清晰完整,加盖公章。电子版本或PDF格式1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申请人自备;注册文件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发;备案文件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

注:企业在提出新办申请时应先登录http://gsxt.ynaic.gov.cn/webportal1/“云南省市场监管网上办事大厅”,按照《食品生产许可新办法》在线办理上传相关材料,上传资料格式要求:1.均需要加盖企业公章;2.每一上传项目请扫描成连续文档上传,不可用压缩包,除非是项目中分有多个需上传的子项目(例:多个申证单元涉及多个标准的可压缩包上传);3.系统上带*的为必传项,需严格按照资料要求上传。

3.食品(含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材料清单

序号提交材料名称材料要求介质要求份数材料来源

1食品(含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填写清晰完整,加盖公章。电子版本或 PDF格式1申请人自备

2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正副及品种明细原件电子版本或 PDF格式1由市场监管部门核发

3与变更食品(含保健食品)生产许可事项有关材料1.变更企业名称、法人代表。应提交变更后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2.变更地址名称表述,而实际生产地址未发生变化的。应出具地址名称表述变化的证明文件及声明。3.变更食品类别、生产地址的,提交与变更食品类别、生产地址相关的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和生产加工各功能间布局平面图、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和设备布局图;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变更按变更事项有关材料。电子版本或 PDF格式1申请人自备

注:1.企业在提出变更申请时应先登录http://gsxt.ynaic.gov.cn/webportal1/“云南省市场监管网上办事大厅”,按照《食品生产许可变更》在线办理上传相关材料,企业所提交的验证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2.资料选用A4纸打印复印,同时加盖公章。

2.食品(含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延续申请材料清单

序号提交材料名称材料要求介质要求份数材料来源

1食品(含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延续申请书填写清晰完整,加盖公章。电子版本或PDF格式1申请人自备

2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正副及品种明细原件电子版本或 PDF格式1由市场监管部门核发

3与延续食品(含保健食品)生产许可事项有关材料与新申请相同(企业生产设备布局图和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信息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生产企业还应当提供生产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的自查报告。

电子版本或 PDF格式1申请人自备

注:1.企业在提出延续申请时应先登录http://gsxt.ynaic.gov.cn/webportal1/“云南省市场监管网上办事大厅”,按照《食品生产许可延续》在线办理上传相关材料,企业所提交的验证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2.资料选用A4纸打印复印,同时加盖公章。

4.食品(含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注销申请材料清单

序号提交材料名称材料要求介质要求份数材料来源

1食品(含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注销申请应注明1.注销原因;2.企业无债权债务、涉案涉诉保证;3.法人、股东签字盖章电子版本或 PDF格式1申请人自备

2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正副及品种明细原件电子版本或 PDF格式1由市场监管部门核发

注:1.企业在提出注销申请时应先登录http://gsxt.ynaic.gov.cn/webportal1/“云南省市场监管网上办事大厅”,按照《食品生产许可注销》在线办理上传相关材料,企业所提交的验证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2.资料选用A4纸打印复印,同时加盖公章。

5.食品(含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补发申请材料清单

序号提交材料名称材料要求介质要求份数材料来源

1食品(含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补办申请应注明1.补办原因;2.法人签字盖章电子版本或 PDF格式1申请人自备

2与补办食品(含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相关的材料食品生产许可证遗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交《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食品生产许可证损坏的,应当提交损坏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原件;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生产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电子版本或 PDF格式1申请人自备

注:1.企业在提出补证申请时应先登录http://gsxt.ynaic.gov.cn/webportal1/“云南省市场监管网上办事大厅”,按照《食品生产许可补证》在线办理上传相关材料,企业所提交的验证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2.资料选用A4纸打印复印,同时加盖公章。

六、审批证件

《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证书有效期5年。

七、办理时限

审批时限压减至10个工作日

八、审批流程

(一)申请(网上提交)

申请食品(含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主体(以下统称:企业)。企业在提出申请时应登录“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网上办事大厅”(以下简称:网上审批系统,登录网址http://amr.yn.gov.cn/),根据所申请的食品类别向许可机关提出申请,按照《食品生产许可办事指南》上传材料。企业所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

(二)受理(网上受理)

(1)企业通过网上审批系统进行食品生产许可申请,许可机关的受理部门接收到申请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食品生产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需补正的,一次性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出具《食品生产许可申请补正告知书》通知企业在5个工作日内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为企业撤回申请;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告知企业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2)企业在申请中出现以下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许可机关的受理部门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自收到企业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发出《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a)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

(b)申请事项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

(c)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三)材料审查

1.负责许可审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求申请人提交纸质申请材料的,应当根据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日常监管和存档需要确定纸质申请材料的份数。严格按照法律法规、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和实施细则要求,对企业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完整性进行审查(申请材料应当种类齐全、内容完整,符合法定形式和填写要求)。

(1)申请人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应当提交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食品生产设备布局图和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信息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申请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的生产许可,还应当提交与所生产食品相适应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以及相关注册和备案文件。应先登录http://gsxt.ynaic.gov.cn/webportal1/“云南省市场监管网上办事大厅”,按照《食品生产许可新办法》在线办理上传相关材料。

(2)申请变更的,应当提交食品生产许可变更申请书、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变更食品生产许可事项有关的材料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生产企业申请变更的,还应当就申请人变化事项提交与所生产食品相适应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以及相应的产品注册或备案文件;应先登录http://gsxt.ynaic.gov.cn/webportal1/“云南省市场监管网上办事大厅”,按照《食品生产许可变更》在线办理上传相关材料

(3)申请延续的,应当提交食品生产许可延续申请书、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申请人生产条件是否发生变化的声明、延续食品生产许可事项有关的材料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生产企业申请延续食品生产许可的,还应当就申请人变化事项提供与所生产食品相适应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的自查报告,以及相应的产品注册和备案文件。应先登录http://gsxt.ynaic.gov.cn/webportal1/“云南省市场监管网上办事大厅”,按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延续》在线办理上传相关材料。

2.申请材料经审查,按规定不需要现场核查的,应当按规定程序由许可机关作出许可决定。许可机关决定需要现场核查的,应当组织现场核查。

(四)现场核查

1.下列情形,应当组织现场核查:

(1)首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

(2)申请变更的,申请人声明其生产场所发生变迁,或者现有工艺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食品类别等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对变化情况组织现场核查;其他生产条件发生变化,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也应当就变化情况组织现场核查。

(3)申请延续的,申请人声明生产条件发生变化,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应当组织对变化情况进行现场核查。

(4)申请变更、延续的,负责许可审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决定需要对申请材料内容、食品类别、与相关审查细则及执行标准要求相符情况进行核实的,应当组织现场核查。

(5)申请人的生产场所迁出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范围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迁入地许可机关应当依照本通则的规定组织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

(6)申请人食品安全信用信息记录载明监督抽检不合格、监督检查不符合、发生过食品安全事故,以及其他保障食品安全方面存在隐患的。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实施现场核查的其他情形。

2.自受理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之日起制定现场核查计划,委派核查组,及时向企业发送《食品生产许可现场核查通知书》,并通知当地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委派观察员参与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组的现场核查工作。

3.实施现场核查的核查组应当由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组成,根据需要可以聘请专业技术人员作为核查人员参加现场核查,现场核查实行组长负责制。核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4.实施现场核查时,企业所在地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委派1名监管人员作为观察员参加现场核查,核查组成员包括上述人员时,可以不再指派观察员参加现场核查,观察员应当支持、配合并全程观察核查组的现场核查工作中,但不得参与核查评分及核查结论的判定;负责对企业生产环境、主要设备等必备条件进行现场拍照留存,维护现场核查秩序,并在相关核查文书上签字,督促企业按照核查组提出的整改意见进行整改,对现场核查程序、过程、结果持有异议的,可在现场核查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书面向相应审批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5.审查组自接受现场审查任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企业申请材料的审核和生产场所的现场核查。

  (五)审批发证

    根据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等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生产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及时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九、许可服务

(一)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地址:云龙县市场监管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股(云龙县诺邓镇文笔路19号)。

2.电话咨询。电话号码:省局(0871-64566180),县局(0872-5523359)。

3.网络咨询。http://amr.yn.gov.cn/

(二)咨询回复

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将当场给予到回复;通过网络咨询的,一般性问题将在3个工作日回复,特殊性问题将在10个工作日回复,重大问题将在15个工作日回复。

(三)办理进程查询

申请人登录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网址http://amr.yn.gov.cn/),通过登录提交申请资料注册的账户进行查询。

(四)获取办理结果

审批证件为:《食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证件有效期5年。

云南省级、州市级、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根据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等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生产许可的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审批结果将在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布。

十、事中事后监管

(一)监督追责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审查职责的,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按照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理。

(二)监督投诉

窗口投诉:云龙县市场监管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股(云龙县诺邓镇文笔路19号)。

电话号码:省局(0871-64566180),县局(0872-5523359)。

网上投诉:http://amr.yn.gov.cn/

信函投诉:投诉受理部门名称:云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通讯地址:云龙县诺邓镇文笔路19号;邮政编码:672700。

(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南省人民政府或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依法向属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1:许可相关文书表格及办事指南下载

地址http://amr.yn.gov.cn/——网上办事——业务办理——我要准营准办——办事指南——在线预览(点击下载

附件2:食品生产许可工作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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