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云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1年版)》(以下简称《目录》)。为做好相关执行工作,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目录》出台的依据和背景
(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条:“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集中采购的范围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确定。……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八条“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七条“采购人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其具体数额标准,……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财库〔2019〕69号)。
(二)背景。
云南省人民政府2020年3月发布的《云南省202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云政办函〔2019〕23号)执行期已到。
二、《目录》解读
(一)集中采购目录内,第13项“基础软件”、第14项“通用应用软件”、第15项“信息安全软件”、第33项“互联网接入服务”、第39项“云计算服务”所称的“金额20万元及以上”是指,同一单位,同一预算项目,同品目下全年累计采购金额达到20万元及以上的,属于集中采购项目。
(二)“家具用具”和“印刷服务”仅将备注中所列类别纳入集中采购,云南省政府采购管理信息系统已设置相应品目选项。
(三)2021年版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只包括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目录,且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中心)代理采购。
(四)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条和第二十四条、财政部和国务院法制办共同编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19〕44号)、财政部财办库〔2016〕425号文件等规定,对批量集中采购、电子卖场等提出相关要求。
(五)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由各主管预算单位结合自身业务特点自行确定,报省级财政部门备案后实施。各州、市相关部门按照省级主管部门确定的部门集中采购项目执行。省级各主管预算单位制定的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应及时在云南省政府采购网相应栏目中公告。
(六)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60万元。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之外,单项或批量金额在6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属于政府采购范围。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之外单项或批量金额在60万元以下的项目,不纳入政府采购管理。
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的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100万元。
(七)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和服务项目,采购单位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符合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情形或者有需要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等特殊情况,拟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采购单位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州市级及以上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参数规格统一、明确的货物设备采购,不允许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服务类项目不允许使用询价方式采购。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项目,采购人可根据采购需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74号令等有关规定合理选择非招标方式进行采购,提高采购效率。
(八)达到招标数额标准的工程项目,采购单位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的批复》(国函〔2018〕56号)等文件的要求执行。
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60万元及以上)、工程招标限额标准以下(工程建设项目400万元,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200万元,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100万元)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采购单位采购此类项目时,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者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
(九)在一个财政年度内,采购单位不得将同一品目的货物、服务,以化整为零方式,在不执行政府采购程序的情况下,自行采购。“同一品目的货物、服务”,可参考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财库〔2013〕189号)文件。
(十)为保证政策的延续性,今后我省目录不再按年印发,而是在财政部《地方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指引》发生变化后,再按要求制订我省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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