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龙县人民政府

政府信息公开

  • 索引号:15449941J/2024-00037
  • 公文种类:
  • 发文机关:云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成文日期:

云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张**在城市干道两侧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的行政处罚决定

发布时间:2024-03-15    浏览次数:   【字体:

行政处罚决定书

城罚决字〔 2024 〕第 007

当事人:  **   

你(单位)于 2024年3月7日 实施了在城市干道两侧及公共场所外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 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五项的规定,本机关于 2024   3   7 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 当事人张**2024年3月7日05时左右在城市干道两侧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擅自将桌子、椅子、推车等物品堆放在农贸市场大门口,严重影响市容市貌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    照片     ,证明;  违法事实       

证据二:现场检查笔录 证明;当事人承认违法事实 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城罚先告字〔2024〕第007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你(单位)   /    /    /  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要求。

你(单位)称,                                

本机关认为,             /                                                                                                                              

故你(单位)的上述           /        意见,本机关予以(未予)采信。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在城市干道两侧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 的行为,违反了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五项的规定,根据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五项、第五十七条 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改正违反行为并罚款叁佰(300.00)元整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 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账号:1000003238287012)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 日内向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 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云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 37

云龙县城市综合管理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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