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龙城罚决字〔 2024 〕第 005 号
当事人: 蒋**
你(单位)于2024年3月7日 实施了 在城市干道两侧及公共场所外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 的行为,涉嫌 违反了《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五项的规定 ,本机关于 2024 年 3 月 7 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 当事人蒋**于 2024年3月7日05时左右在城市干道两侧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擅自将(平板推车、杂物)堆放在文笔路社区医院大门口,严重影响市容市貌。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 照片 ,证明;违法事实
证据二: 现场检查笔录 ,证明;当事人承认违法事实
2024年 3 月 7 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龙城罚先告字〔2024〕第004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你(单位) / 年 / 月 / 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要求。
你(单位)称, 无 。
本机关认为, / 。
故你(单位)的上述 / 意见,本机关予以(未予)采信。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 在城市干道两侧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 的行为,违反了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五项 的规定,根据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五项、第五十七条 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改正违反行为并罚款叁佰(300.00)元整。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 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账号:1000003238287012)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 日内向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 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云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 3 月 7 日
联 系 人: 云龙县城市综合管理服务中心
联系地址: 云龙县诺邓镇石门社区文笔路11号
联系电话: 0872-572**95 邮政编码: 672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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