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龙城罚决字〔2024〕第008号
当事人:曾**
你(单位)于 2024 年 3 月 25 日违反了 在城市干道两侧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 的行为,本机关于 2024 年 3 月 25 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 当事人曾**于2024年3月25日7时许在城市干道两侧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擅自将装有香蕉、桔子、西瓜、苹果、芒果等多箱物品及推车随意堆放在中医院门口两轮摩托车停放点位上,严重影响市容市貌。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 照片 ,证明; 违法事实
证据二: 现场检查笔录 ,证明; 当事人承认违法事实
2024年 年3月25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龙城罚先告字〔2024〕第008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你(单位) / 年 / 月 / 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要求。
你(单位)辩称, 无 。
本机关认为, / 。
故你(单位)的上述 / 意见,本机关予以(未予)采信。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 在城市干道两侧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 的行为,违反了《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五项 的规定,根据《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五项、第五十七条 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改正违反行为并罚款叁佰(300.00)元整 。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 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账号:1000003238287012 )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 日内向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 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云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 3月 25日
联 系 人: 云龙县城市综合管理服务中心
联系地址: 云龙县诺邓镇石门社区文笔路11号
联系电话: 0872-57***95 邮政编码: 672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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