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龙城罚决字〔2024〕第009号
当事人:李**
你(单位)于 2024 年 4 月 10 日违反了未按照批准的期限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行为,本机关于 2024 年 4月 10 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 云南****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10日起在未按照批准的期限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 照片 ,证明; 违法事实
证据二: 现场检查笔录 ,证明;当事人承认违法事实
2024年 4月10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龙城罚先告字〔2024〕第009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你(单位) / 年 / 月 / 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要求。
你(单位)辩称, 无 。
本机关认为, 。
故你(单位)的上述 / 意见,本机关予以(未予)采信。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未按照批准的期限占用城市道路,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违反了在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 的规定,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二条第六项 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改正违反行为并罚款壹仟柒佰(1700.00)元整 。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 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账号:1000003238287012)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 日内向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 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云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 4月 10日
联 系 人: 云龙县城市综合管理服务中心
联系地址: 云龙县诺邓镇石门社区文笔路11号
联系电话: 0872-57***95 邮政编码: 672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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