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龙县应急管理局行政强制类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 ||||||||||
序号 | 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
职权名称 | 子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监督方式 | 救济途径 | 备注 |
1 | 云龙县应急管理局 | 查封或者扣押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或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 1.告知及听取申辩阶段责任: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2.决定阶段责任:实施前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制作行政强制凭证,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行政执法人员在凭证中予以注明; 3.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强制凭证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名的,行政执法人员在凭证中予以注明; 4.强制执行责任:按规定和程序执行行政强制措施; 5.特殊责任: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至第六十四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龙县人民政府或大理州应急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2 | 云龙县应急管理局 | 对企业拒不执行消除事故隐患的决定采取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强制措施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七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 1.告知及听取申辩阶段责任: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2.决定阶段责任:实施前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制作行政强制凭证,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行政执法人员在凭证中予以注明; 3.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强制凭证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名的,行政执法人员在凭证中予以注明; 4.强制执行责任:按规定和程序执行行政强制措施; 5.特殊责任: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至第六十四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龙县人民政府或大理州应急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3 | 云龙县应急管理局 | 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或者验收而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取缔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下同)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 | 1.告知及听取申辩阶段责任: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2.决定阶段责任:实施前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制作行政强制凭证,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行政执法人员在凭证中予以注明; 3.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强制凭证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名的,行政执法人员在凭证中予以注明; 4.强制执行责任:按规定和程序执行行政强制措施; 5.特殊责任: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至第六十四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龙县人民政府或大理州应急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4 | 云龙县应急管理局 | 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的查封、扣押 |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国务院令第344号,2013年12月修订)第七条第四款: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 | 1.告知及听取申辩阶段责任: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2.决定阶段责任:实施前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制作行政强制凭证,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行政执法人员在凭证中予以注明; 3.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强制凭证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名的,行政执法人员在凭证中予以注明; 4.强制执行责任:按规定和程序执行行政强制措施; 5.特殊责任: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至第六十四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龙县人民政府或大理州应急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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