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构建新型政商关系的重要讲话精神,推动全县党政机关和公职人员依法依规履职尽责、坦荡真诚与企业家交往,竭心尽力服务企业,推动构建亲而有界、清而有为的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努力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和良好营商环境,促进全县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推动云龙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云南构建亲清政商关系行为清单〉的通知》(云办通〔2020〕43号)、《中共大理州委办公室、大理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理州加强政商交往优化营商环境5条措施〉的通知》(大办通〔2023〕28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提出以下规范政商交往行为清单。
一、党政机关和公职人员政商交往正面清单
因工作需要,全县党政机关全体公职人员经所在单位主要领导或相关领导批准可参加或组织以下活动:
(一)为了解行业发展情况、听取意见建议,参加企业、商(协)会举办的开工及竣工投产仪式、座谈会、交流会、茶话会、年会等各类公开商务活动。
(二)为推动企业或行业高质量发展,参加企业、商(协)会举办的考察调研、双招双引、产品推介等正常活动。
(三)积极组织企业、商(协)会参加旨在推介企业产品或服务、促进投融资和市场推广的产品展销会、洽谈会、博览会等经贸交流活动,也可以组织企业和商(协)会人员参加政策宣传、人才培训、新技术推广应用等活动。
(四)邀请企业界人士就事关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涉企政策制定、招商引资、企业和商(协)会发展等重点工作进行研究协商。
(五)参加企业、商(协)会举办的邀请业内专家、行业代表、重要客商来云龙洽谈交流的陪同接待活动。
(六)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前提下,可在所在单位或县内相关主管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宣传、推广各类市场主体依法依规开展的旨在推广企业产品或服务、促进投融资等经贸活动。
(七)向所在单位或上一级主管部门咨询行政许可服务事项、公共服务事项、惠企政策申报、招商引资、经贸活动等事项所涉及的政策规定、办理流程、要件清单和工作建议等,为全县重点项目在办理项目投资建设手续过程中所涉及职权范围内的行政审批事项及公共服务事项提供咨询、指导、协调、代办等全流程线上线下服务。
(八)坚持企业“有求必应、无事不扰”原则,为解决企业困难,常态化开展“访企问需促发展”活动,提供上门服务、惠企政策宣传及相关业务知识解读或开展工作调研。
(九)依法精简涉企审批事项和环节,简化优化办事流程,深化“一件事一次办”,在办理行政审批事项中,需要企业补正有关材料、手续的,必须一次性告知,避免企业来回跑。
(十)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公平对待各类市场主体,在项目审批、融资服务、财税政策、土地使用、公共资源交易等方面对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一视同仁,对本地企业和外来云龙投资企业一视同仁。
(十一)其他符合规定的有关活动。
二、党政机关和公职人员政商交往负面清单
全县党政机关及公职人员在与企业及其负责人交往中,应当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以党纪政纪、法律法规为准绳,不越纪、不触法、不谋私,不得利用权力影响和职务之便发生以下行为:
(一)不得接受企业人员支付应由单位或者个人负担的费用支出,提供的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安排的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
(二)不得违规向企业及其负责人借贷资金,或者变相占用、使用企业车辆、房屋等物品。
(三)不得在市场准入、招商引资、政府采购、证照办理、项目审批、市场监管、税收征管、金融贷款、财政补贴、审计结算、资金拨付等环节滥用自由裁量权或人为设置障碍,甚至吃拿卡要、以权谋私。
(四)不得违反规定在企业、商(协)会兼职任职、领取薪酬、津贴等报酬,以及违反规定拥有企业股权等。
(五)不得安排或默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在企业、商(协)会挂名领薪。
(六)不得收受企业及其负责人、商(协)会赠送的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券)和有价证券等财物,或者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
(七)不得滥用职权干预和插手企业招投标、工程建设、物资采购等经营活动,损害企业合法权益。
(八)不得对企业乱检查、乱罚款、乱募捐,坚决避免执法简单化、“一刀切”。
(九)不得对企业提出的合法合理诉求推诿扯皮、敷衍塞责、久拖不决,不作为、慢作为、懒作为。部门之间要强化协调配合,不得推诿扯皮,甚至相互掣肘、互设障碍,影响整体工作效率。落实惠企政策过程中,不得搞“玻璃门”、“弹簧门”等隐性门槛。
三、有关要求
(一)公职人员参与涉企活动,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严格遵守住宿、交通、就餐等有关规定。到企业开展上门服务、调研等公务活动,因工作需要,可在企业按工作餐标准及有关规定用餐,并按规定交纳伙食费;组织企业参加上述有关经贸活动和邀请企业参加的有关活动,可以按《大理州党政机关商务接待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安排用餐。
(二)积极支持鼓励公职人员发挥亲朋好友、同学老乡等各类人脉资源优势,在充分了解企业投资意愿,企业发展运行状况的基础上,大胆推荐、引进企业到云龙投资方面牵线搭桥、热情提供服务,公职人员有合适的招商引资项目和目标企业,可直接向行业部门、投促部门主要领导或政府分管领导推荐,对招引项目成功落地的,由个人提出申请,经单位主要领导审核后按程序报项目主管部门及投促部门审定后交至所在单位和组织、人社部门,作为年度个人考核评先评优的重要参考,同时计为其所在单位年度综合考评招商引资加分项。
(三)强化“新官必须理旧账”的责任担当,不得以班子换届、机构改革、人员岗位调整为由,对政策承诺不兑现,损害政府公信力。向企业作出的承诺必须合法合规、量力而行、实事求是,严格履行向企业依法做出的政策承诺和依法签订的各种合同、协议。对因规划调整、政策变更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不能履约的要主动上门向企业解释说明,取得企业的谅解。
(四)规范审慎查办涉企案件,依法保障企业及其负责人合法权益,严格把握涉企案件信息发布工作,积极做好风险评估和防范,既要妥善回应社会关切,又要避免舆论炒作,影响企业健康发展,同时,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沟通,在对企业进行检查时,应尽量合并开展,减轻企业负担。
(五)强化监督执纪。县纪委监委加强对职能部门及全体公职人员规范政商交往行为、构建亲清政商关系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对存在突出问题,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单位和个人,坚决依规依纪依法严肃查处,对严重损害营商环境的典型案件一律通报曝光。在具体工作中严格落实“三个区分开来”,倡导宽容失误、激励担当的鲜明导向,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及时为受到不实举报的党员干部澄清正名,营造当干部必作为、让干部敢作为、促干部想作为、使干部受监督的氛围。
全县村干部及县属国有企业人员参照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政策解读:《云龙县规范政商交往行为清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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