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州级各参保单位:
经州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大理州2021年至2025年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和待遇保障政策调整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理州医疗保障局 大理州财政局
2021年1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大理州2021年至2025年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和待遇保障政策调整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我州城镇职工大病补充保险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以下简称大病保险)制度,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切实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结合近五年来大病保险运行情况,经研究同意,现对2021年至2025年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和待遇保障政策调整如下:
一、城镇职工大病补充保险调整情况
(一)筹资标准:年筹资标准为340元/人,其中:用人单位缴纳240元/人、个人缴纳100元。用人单位缴纳的部分按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渠道进行筹集;灵活就业人员及无用人单位的退休人员由个人自行全额缴纳340元。
(二)支付比例: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费用,其合规部分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畴,按照90%比例进行支付。
(三)支付限额:取消城镇职工大病补充保险年度支付限额。
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调整情况
(一)筹资标准:年筹资标准为80元/人,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全额划拨。
(二)起付线:参保人员在政策范围内自付医疗费累计超过7000元(含)以上的部分,进入大病医疗保险按照分段比例进行报销。
(三)支付比例:7000元(含)以上2万元以下的支付比例为60%;2万元(含)以上5万元以下的支付比例为75%;5万元(含)以上的支付比例为85%。
(四)支付限额: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30万元。
(五)政策衔接: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特困、贫困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在国家和省脱贫攻坚政策没有调整之前保持原有医疗保障政策待遇不变。若后续按照国家和省州部署要求调整政策的另行通知。
三、相关工作要求
2021年至2025年期间基金安全平稳运行,原则上将不调整筹资标准和待遇政策。根据年度运行情况或者政策变化,确需调整筹资标准和待遇政策的,另行通知。
本意见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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